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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编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规汇编100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编目录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7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0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18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人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2、指导意见27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3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44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50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5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55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5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0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5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
3、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8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89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92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9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95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8100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编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北京市土
4、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
5、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
6、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规划手
7、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100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编(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
8、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四)签订《土地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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