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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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土地开发法律、法规梳理目录一、一级土地开发的概念2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2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1.3《土地管理法》3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31.5《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31.6相关论述31.6.1广义的土地整理(有以下三种)31.6.2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总结,非法律明文规定)41.6.3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5二、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52.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52.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5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

2、要点>的通知》52.4相关论述62.4.1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模式62.4.2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模式的基本特征62.4.3土地一级开发实践探索72.4.4利益分配82.4.4.1分配方式82.4.4.2利益来源82.4.5税收问题82.4.6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问题9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103.1内容103.2程序103.3回报与限制11四、一级土地开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3一、一级土地开发的概念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进行界定,个别地方政府规章或相关规定虽有涉及,但对土地一级开发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而在理论研究上,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也存在不少的争

3、议。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

4、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在牧草地上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条件和可能,对影响生态、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计划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禁止无规划、无计划、无组织地盲目开发整理土地。在具体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5、内;除考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搞好耕地平整和废弃地的复垦,不仅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且要结合耕种作业方式,合理确定地块规模;要综合考虑农田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

6、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

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1.3《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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