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制度立法现状与审判实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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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制度立法现状与审判实务探析摘要:保险责任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具有分散个体风险、实现互助共济的重要社会意义。本文将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责任功能、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在了解三者的共性与个性的基础上,以三者的相互关联为切入点,对我国保险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审判实务进行探析。关键词:保险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保险责任性质评析“责任”一语有多种含义。其一为”职责”之意,相当于英文中的responsibility;其二为”义务”之意,相当于obligation;第三种含义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即法律责任,相当于lia

2、bility。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有学者将保险责任理解为: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①。因此,保险人所负之责任本质上即为保险人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其本身并非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属第二种层面的法律义务。然而,在此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保险责任从属于但又相对独立于合同义务范畴的特性。其区别于一般合同义务的特性笔者归纳如下:①一般合同义务的设立在于保护私主体之间”正值”的交易,而保险合同中保

3、险责任的设立旨在保护”负值”的交易;②一般合同义务具有个体约定性的特点,具有针对性与独立性,而保险责任具有集体统一性的特点,具有一致性与依存性;③一般合同义务的设定,可以实现优化资源分配、增加社会财富的总用,而保险责任的设定,是风险共担组织内的互助,可以实现保持一定范围内社会财富稳定的作用;④一般的合同义务具有履行的必然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保险责任具有履行的或然性,保险责任履行与否取决于特定的、不可测的风险的发生,在未发生风险情形下的保险责任的缺失并不会招致违约责任。二、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共性与个性与保险责任不同,在本文欲加以比较

4、的”三种责任”②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属第三种层面的法律责任,有人会认为,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进行比较,会成为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类特性的比较,对此笔者认为,保险责任具有上文所述的区别于一般合同义务的特性,将三种责任进行比较,是将共同具有个体救济、集体保障功能、共同具有”负担”属性的三种责任进行的比较,有助于以全新的视角认识保险责任。(一)三种责任之责任功能比较第一,三种责任的补偿功能。违约责任的补偿功能,是指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守约方损失的性质。对于侵权责任,在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以后,责令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消除其行为后果,对被侵害的他人权益加以

5、补救,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③保险作为个体”保护神”、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履行来实现。因此,保险责任产生之初就自然的具有对个体的补偿功能,以及对社会很强的保障功能。在众多保险类型中还不得不提及的是财产保险中具有特殊性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依然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间接保护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或者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下,由第三者直接行使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因此,责任保险能实现对权利受到侵

6、害的弱势群体的补偿,进一步强化了保险责任的社会保障功能。第二,三种责任的惩罚功能。从违约责任的性质来看,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的制度。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侵权责任也具有很强的制裁性。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保险责任的产生既非基于保险人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也非基于保险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保险经济制度基础上自发、自愿的选择,保险责任绝不具有惩罚功能。(二)三种责任之责任形式比较由于违约责任是合同债务的第二次义务,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因此,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

7、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价格制裁、定金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有对惩罚性违约责任的规定。上述违约责任大多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侵权行为法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以外,还规定了一些非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保险人承担义务的方式,原则上采用的是现金形式,具有财产性。但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其他方式(如重置或

8、修理)承保,法律一般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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