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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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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杰明*N•卡多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一眨眼,《刑事法律与案例》就要结课了,感想很多,不是我取名无能,而是实在是想来想去不知该如何定题,索性便叫《课程感想杂谈》吧。虽然我的专业是金融,但一直对法律有股莫名的爱好,能在大四前选到这门课很是开心。一学期下来,不能说自己学的有多好,但还是提升了不少认识,比如不会再简单粗暴的评判社会上的相关事件,会在看《犯罪心理》《犯罪现场调查》«legalhigh》《STLK》等犯罪、律政类剧集时代入巾国国情,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分析剧中的案情。就像
2、画圆圈地一样,圈住的始终是一小部分地,未被圆包括的是更广阔的土地,法律,也一样。法律所涵盖的必然不全面,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行为米能明确定性罪行,例如我国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法律条例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3、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百叫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以上法律条文W以看出,作为我国对性侵犯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定,从立法原意来说,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包括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14周岁以上的妇女,犯罪主体只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因而造成现实生活屮性侵犯受害者保护对象的缺位;同时,由于忽略了性行为的多样性,山现了性侵犯保护范围的空白。下面我就强奸罪的一些问题展开个人浅述。(一)关于男性受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以来,强奸行为是以女性作为侵害对象来表现的,而女性确实是大多数强奸案件的受害方,侃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屮的的确确存在以男性力侵害对象的强奸行力
5、。立法机关不同程度的忽略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犯,使得无法对男性受害者进行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女性利用、教唆或者协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女性仅分别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教唆犯或者从犯。我国法律把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直接正犯之外,换句话说,就是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施主体。然而,女性真的无法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吗?首先,在医药的发展之下,致幻药与催情药的出现使得女性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佼犯成为可能。其次,女性可能利用特殊的关系对男性实施性侵犯。虽然一般在性侵犯屮男性处于强势地位,但一旦女性获得特定条件,也能处于强势地
6、位,此时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侵犯成为可能。例如女上司利用地位对男下属实施性侵害。从人权平等保障问题来讲,我国法律保护“女性不实施性行为的自主权”的同时,未对男性不实施性行为的权利予以保护,有违人权平等保障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对人群保障作出的庄严承诺,也不利于我国人权保障的深入发展。从受害者心理来讲,男性受害者不具受孕的可能,而且通常所受的身体伤害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受性侵害问题就可以忽视。男性长期处于社会主导地位,一旦受到性侵害,往往得不到同情,反而得接受嘲笑甚至歧视,并且施害7/不被以强奸罪论处而是以其他罪名
7、从轻论处,这使得男性受害者承受双重心理压力,其出于不满而实施报复犯罪的动机和危害性都高于女性受害者。再从世界范围A来看,男性性权利逐渐开始受到重视。加拿大在1983年进行强奸/性罪行法律改革时,就淡化了对强奸罪被告人、加害人的性别要求;德国在1998年新版刑法典强奸罪中规定了“强迫他人”,而未指定性别;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223条吋,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609条-2性暴力”中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
8、的对象巾“妇女”扩充至“男女”。由此可见,对性侵害犯罪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进行全而保护渐成趋势。在我国刑法强奸罪未对男性受害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虐待罪等定罪,但这些罪名的立法原意与女性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侵害这种行为存在诸多矛盾,如此定罪并不妥当。基于以上种种,对男性不实施性行为的自主权给T法律保护,是在人权保障日益深化和强奸罪定义FI益完善的趋势下,既合理也合法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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