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doc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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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管理,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徽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暂行办法》(校行字〔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考核。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及聘期

2、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重点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受聘在安徽农业大学特聘、讲席教授岗位及安徽省高校博士后岗位的教职工还需按相关协定予以考核。第四条本考核办法是教职工聘期和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后勤集团和附属中(小)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学校核准后执行。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第六条有下列

3、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病假(工伤除外)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二)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兼职工作超过6个月的人员。第七条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录用毕业生参加工作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组织批准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其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下半年调入人员、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和新安置的转业干部,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四)挂职锻炼的人员,由

4、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支农支教的人员,由被帮扶单位考核;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八条教职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指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更新等方面的情况。勤:主要指年度内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指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

5、率和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廉:主要指年度内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第九条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的重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情况,实际承担和完成的岗位任务的情况,在教学科研中的成果和贡献、参加集体活动和参与公益活动情况等。(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点: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三)管理人员考核的重点:勤政廉政、管理育人的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及工作

6、实绩等。(四)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重点: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技术工人要结合技术等级进行考核。对“双肩挑”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情况。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一)优秀等次: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二)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

7、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三)基本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二)有学术不端行为;出现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声誉的人员

8、;或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或其他事故的人员;(三)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超假15天以上者,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人员;(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严重干扰考核工作的人员;(五)有破坏公物,抢占住房、违章搭建等行为的人员;(六)违反知识产权和保密等相关规定,并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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