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试析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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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试析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word版下载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保险标的的财产权以及作为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在实践中,由于保险双方信息获知的不对称,受损保险标的上可能附有不确定的风险,比如承担所有权人面对的支付救助费用,船员工资,清理航道等义务,保险人出于经济的考虑常常会拒绝接受委付。2.拒绝委付对被保险人的影响被保险人发出有效的委付通知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赔全损引言目前国际贸易中约有90%的货物是以海上运输方式承运的,由于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

2、和复杂性,海上保险形成了一些不同于陆上保险的特有的制度,委付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通过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1906MIA》)来探讨委付制度。一、委付的概述(一)委付的定义”委付”是根据英文”Abandonment"音译而来,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指弃船,二指被保险人自愿将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人,三指委付通知。在《1906MIA》下委付是指第二种概念,不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也适用于实际全损,但我国《海商法》对委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二)委付的法律性质1.双策略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须经保险人接受方为有效”。①如《1906MIA》第62条第6款的规

3、定。2.单策略律行为,即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②3.依承诺或判决宥效③,台湾《海商法》(2000年修正)第147条规定:”委付经承诺或者判决有效后,自发生委付理由之日起,保险标的物即视为保险人所有”。4.委付因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其性质也应不同,”英美法认为委付属双方行为,德日法则认为委付属单方行为”。④二、委付和全损(一)委付与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5,248条规定了实际全损,主要是参照英国《1906MIA》第57,58条的规定。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全部毁损或灭失;保险标的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原有属性;丧

4、失的保险标的不再归被保险人所拥宥和船舶失踪。⑤(二)委付与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的特有制度,主要表现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开和为避开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我国《海商法》第246条参照了《1906M1A》第60条规定但只规定了船舶和货物推定全损的状况。对于推定全损,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就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三、委付的效果被保险人如果不向保险人委付或没有发出委付通知,那么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只能得到部分损失的补偿。(一)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效果1.委付的接受形式我国的实践是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且不承认委付的默示接

5、受。而《1906MIA》第62条第5款规定:”保险人可以用明示或行为默示接受委付”。关于保险人是否构成默示接受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⑥(1)保单屮订有”放弃条款”的规定。在推定全损的情况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标的进一步损失或保全保险标的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被视为接受或放弃委付的表示。(2)保险人是否采取了措施实际制约了保险标的。(3)保险人所为只能是由保险标的所有人所能做的行为,例如抛弃或山售等,法院会认为保险人己接受了委付。2.保险标的权利义务转移英国《1906MIA》第63条规定了委付的作用:”委付成立,保险人有权接管保险标的所保留的任何利益以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

6、权益。”从中可看出,保险人通过委付取得的是保险标的所有权或者说是基于物之所有权人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转移的内容仅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依附于标的物其他财产权。(二)保险人拒绝委付的效果1.把绝委付的理巾英国《1906MIA》第63条指出保险人有权利,而并非有义务或责任接受保险标的的财产权以及作为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在实践中,由于保险双方信息获知的不对称,受损保险标的上可能附有不确定的风险,比如承担所有权人面对的支付救助费用,船员工资,清理航道等义务,保险人出于经济的考虑常常会拒绝接受委付。2.拒绝委付对被保险人的影响被保险人发出有效的委付通知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赔全损,保

7、险人拒绝接受委付通知不会影响其索赔全损的权利。《1906MIA》第62条第4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未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的,不影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权利”。但考虑到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影响,被保险人被拒绝接受委付,除了保留保险财产的所存权,仍要承担保险标的上的义务。3.拒绝委付对保险人的影响保险人拒绝委付后,随着情势变化和对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的进一步认识和评估可能又希望获得所有权。对此,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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