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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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让与保险人,以此来取得实际全损赔偿利益的法律行为。在现代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它是一项已得到普遍确认和适用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制度,既有别于英美国家,又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到之处。  一、委付制度之意义委付  是海上保险中与推定全损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特别制度。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推

2、定全损制度使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标的的尚未构成实际全损而为避免全损发生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的情形下,得到全损赔偿的利益。这使保险人对尚未产生的损失支付了赔偿,令被保险人获得了额外收益,显然有悖于保险的“补偿原则”。故此,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产生了委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取得推定全损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已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否则便丧失索赔全损的权利(除非构成了实际全损),可见,委付的直接目的是欲取得推定全损的索赔权,为此,被保险人要付出放弃保险标的全部权利的代价。只有这样,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因此,委付具有双重作用,

3、即向保险人让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向保险人要求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二、委付之法律性质委付  在法律上是一种制度,在当事人则为一种法律行为。但它究竟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各国法律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应为双方法律行为,以下从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角度作出分析: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1。委付的第一层意思表示是向保险人让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根据《海商法》第2

4、50条的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这表明,被保险人的委付行为并不能单方面产生委付财产权利义务移转的法律后果,只有当保险人同意接受委付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使委付的第一层意思表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委付在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委付财产不仅会给保险人带来利益,随之而来的还有义务,如沉船打捞、清除航道、支付救助报酬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这些义务而不接受委付。  2。委付的第二层意思表示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海商法》第

5、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可见,被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是取得推定全损索赔权的法定条件和义务,而对此保险人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如果接受了委付,保险人即取得了委付财产的一切权利,这时保险人便有义务对被保险人作出全损赔付,则使被保险人的推定全损索赔权得以实现;反之,如果不接受委付,表明保险人不愿受让委付财产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

6、这时,被保险人也就无权得到推定全损赔偿。如果不是这样理解的话,被保险人岂不因保险取得了大于保险标的本身价值的利益吗?故从这层意义来看,委付仍然是一种须以保险人接受为成立要件的双方法律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以平衡推定全损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利益。而日本和英国的规定与我国有所不同。据日本商法的规定,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只要推定全损情况存在,被保险人仍能获得推定全损索赔权

7、。可见,委付表现为一种单方行为;英国法规定,只有得到保险人的承诺,委付通知书才能生效,被保险人的推定全损索赔权才能成立,但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诉诸法院,若法院判定保险标的在事实上构成了推定全损,被保险人仍能获得全损索赔权。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法规定的委付制度既非双方法律行为,又非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依承诺和判决生效的法律行为。  三、委付之法律后果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依《海商法》的规定,会产生两项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依法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但同时也须承担一切义务。对此保险人不得反悔。所谓委付财产,指保险

8、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全部保险利益。另外,委付具有追溯效力,故“全部权利”应当指从推定全损发生时起保险标的所有权以及附属于保险标的的其他财产权,包括其后完成航次可收取的运费等。换言之,从推定全损发生时起保险人遂成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如清除航道、为赚取待收运费而支出的航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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