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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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电梯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第二章建筑与加装(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章使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五章维护保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六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建设国际化城市,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对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加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因租赁、经营及分家析产等转为公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监管体制】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

3、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政府鼓励智慧电梯】政府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建构智慧电梯平台,建立以故障率和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设、房产、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城区电梯轿厢和井道等信号全覆盖,为推动智能电梯,提供保障。第六条【电梯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

4、任保险。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第九条【行业协会的作用】本市电梯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评先评优;(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等信息;(三

5、)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第二章建筑与加装第十条【设置电梯的要求】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供电电源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轿厢和井道等应当完成通讯信号的覆盖。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第十二条【加装电梯实行一站式服务】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 政

6、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原房屋开发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电梯的特别要求】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商场、公园、影剧院、餐饮、洗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选用安全性能更加可靠的产品,有认证标志的优先选用。第十四条【电信企业的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及信息基础设

7、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和井道等信号全覆盖。擅自拆除、破坏、移动通信设施的,依法承担恢复、重建或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电梯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六条【电梯安全通则】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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