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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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统筹建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相衔接的残疾人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好残疾人生活困难、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近日,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拟以区政府文件印发,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立足工作实际,结合各自职责,认真予以修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附相关依据。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6日(周四)下午4:00前报区民政局。如无意见,也请注明。联系电话:7211563联系人:徐胜附件:1、《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规范性文件反馈单临淄区民政局2016年6月13日附件1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3、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16〕7号)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统筹建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相衔接的残疾人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好残疾人生活困难、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

4、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临淄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临淄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低保边缘18岁以上60岁以下、无劳动能力、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家庭年人均收入为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的持有《中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精神、智力三

5、、四级的残疾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三)政策衔接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

6、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2、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其中一项补贴的对象,由区残联负责将申请表、残疾人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统一收齐并进行核对,报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核对和审定工作要在2016年6月日前完成,审定期间原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按新标准不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对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填写《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填写《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二)公示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并公开市(3887712)、区(区民政局7211563、区残联7211000)、镇(街道)三级举报

8、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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