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

ID:28036088

大小:159.00 KB

页数:42页

时间:2018-12-07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_第1页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_第2页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_第3页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_第4页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与研究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概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由奥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柯拉哲(JuliusGlaser)在1858年发表之“奥国刑法专论”书中,首先提出来;[1]并由德国法官布利(Maximilianv.Buri)在其1873年之著作“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中”,相继倡导条件说以来,蔚成系列的概念体系。[2]此概念体系之发展,配合当代犯罪行为理论,以及责任判断合理化法则之探求,在方法论上亦有许多特例之分析与理论之修正,理论层出不穷。至现代发展阶段,并以客观

2、归责理论,做为界定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的补充理论,探讨因果之“存在”与“认识”之间的关系。双重连结关系之并存,对于刑法以社会经验法则为基础的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精细的理论基础。其中重要之学说之立论基础与理论发展契机,将依条件说及其修正相关理论、个别原因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重要的理论演变情形,遂加分析;且鉴于各学说之间,就“因果关系”与“结果责任”之判断,理论上又有互相依存或补充之关系,从而就体系发展之观察,有就各学说之演进情形,加以巡历,以明了其“体、用”运作之妙。  二、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双重关连性.--42-  人类行为

3、的基本方式是“作为”与“不作为”。其中有许多犯罪之类型——即“结果犯”,是以外界发生一定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行为之处罚,以发生特定结果为可罚要件时(例如台湾刑法第271条杀人罪之处罚,是以死亡结果之发生,为其要件),此项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必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对于具体结果的发生,亦有可归责性等双重关连性,始可构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两项各自独立发生的因素,而是存有一定的连结关系,藉此产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侵害结果。这种定型性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学理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上

4、,所谓“结果”之发生,并不属于行为本身结构内容自然变化之过程,而是一项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规范性的意义。[3]因此,在举动犯的场合,例如伪证或侮辱行为等,单纯着手实行法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待具体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已具备构成要件者,自不发生因果关系的问题。  而在结果犯的场合,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一项重要的因素,但是并非构成结果责任的唯一因素。因果关系理论的作用,在于确定构成要件结果之发生,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原因连结性”,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负客观结果责任;因此,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客观刑事责任的基础。[4]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旨趣而

5、言,行为结果责任的成立,固然必须以因果关系为基础,但这并不是指将所有原因因素,不分巨细,累积计算;而是以法律上有重要性之因素,可形成刑事责任基础者为限。刑法理论所谓的“客观可归责性”,则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构成要件相当因果关系”,可藉以非难行为人的情形而言。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与结果的发生间之关系观察,实际上牵涉了双重的连结关系的问题:一为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因果关系问题;另一为基于规范判断的客观可归责任的问题。两者虽必须加以分别观察,但因果关系之确定,对于结果责任之规范目的的观察,具有辅助的作用,就刑法因果关系的双重连结

6、理论,兹分析如下:  (一)因果关系理论.--42-  虽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开端于19世纪初叶的自然行为理论,但是哲学与自然的因果理论,并不为刑法理论所宗。因刑法的因果关系,并非在于探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哲理,或是物理、心理感应的自然事物之因果关系;而是在于探求构成要件要素的因果相当性。因此,刑法的因果关系概念,有四项特性,可用于区别其与其他领域的因果观念:第一,刑法因果关系按犯罪行为而有个别化、定型化的特色,与哲学或自然因果关系,着重综合性或累积性的观念不同;第二,刑法的行为原因,概念上具有特别的类型性;第三,刑法上的

7、因果关系,具有由行为人之意志予以支配的可能性——因果关系的支配可能性,尤其为目的行为理论所强调;第四,不作为犯亦有规范想像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特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谓是一种规范性、假设性的因果关系;其理论的意旨,并非在于探讨自然科学或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着重于行为支配理论的观点,探讨行为结果与构成要件所定之范畴概念的连结性,做为认定结果责任的基础。  (二)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在民法上配合“相当因果关系”概念的应用,普遍受到肯定;法理上,按社会观念,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发生的危险,而影响私权给付责任者,构成不可归责

8、之理由。.--42-[5]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的重点,并非在于探讨原因行为与结果间的实际影响作用关系,而是在于确定所发生的侵害结果,是否基于法律正义的立场,足以责令行为人负其结果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所要求的并不仅是限于因果关系的存在必要性,而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