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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浅析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视角- 危险分配与客观归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视角:危险分配与客观归责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对于结果犯而言,行为人承担罪责以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然而,刑事司法解决的是灵动与丰富的现实问题,个案中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特点,法益侵害通常由多个原因力叠加所致,还会伴随着第三因素介入因果流程的现象。因果关系的这种复杂性既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舞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与困惑。实践证明,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深受因果性思维方式掣肘,始终未能正确揭示因果关系的本质,因而在具体案件中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和标准。20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提
2、出了客观归责理论,明确区分了事实归因与客观归责,为因果关系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正如罗克辛本人所言,只要人们将不法理解为通过不允许的危险的实现所导致的法益侵害,就能同时实现一种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转变。客观归责理论甫一提出就成为德国刑法学乃至欧洲刑法学被讨论得最频繁和最热烈的学理问题。 近年来,虽然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但并未对实践产生多大影响主要是因为研究其理论基础者、体系定位者如过江之鲫,而探讨其实践操、办案实用者凤毛麟角。尤其是对居于客观归责理论核心地位且对实践大有裨益的危险判断模式缺乏必要的研究。鉴于目前国内对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
3、关系、客观归责等德、日等刑法因果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与成熟,故本文无意也没有必要对以上因果理论学说再做详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真实发生的案例,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创设原理与规范保护目的概念,试图为因果关系是司法认定打造一个兼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处理框架。 二、刑法因果关系本质解析 我国刑法理论由前苏联移植而来并被本土化。在因果关系领域长期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必然因果关系说排斥因果关
4、系的偶然性,将偶然发生的结果排除在行为的结果之外,因此受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批判。偶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当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一结果在发展中又与另外的危害行为或事件竞合,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另一种危害后果,先前的危害行为不是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最后的结果对于先前的危害行为来说,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它们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 本文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德、日刑法中的条件说、原因说等传统因果理论如出一辙,仅仅从哲学/自然科学的角度定义了因果关系,将其视为物理的、实在的关系,未涉及因果关系的本质,因而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具体案件中突出地表
5、现为司法人员深受因果性思维方式的影响和制约,机械套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公式,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需要刑法规制的客观联系,从而完成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换言之,传统因果理论将刑法因果关系视为一个是与不是的命题而停留在归因的阶段,尚未进入归责的领域将其作为一个应与不应的问题而展开。尽管德、日刑法学者对传统因果理论做出了某种修正,提出了因果中断、禁止溯及等理论,但是修正后的理论仍然无法跨越归因的鸿沟。事实上,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所,抑或条件说、原因说,都具有非定型性与非规范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根本无助于揭示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由此看来,抛开哲学观念的束缚而
6、另起炉灶,重新架构司法人员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已是大势所趋。毕竟,刑法上的原因性概念,是一个法律社会影响上的关系概念,具有本体论和规范性的含义,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概念,也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上/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一个价值论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存在论关注的是事实命题,而价值论讨论的是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只是关于真与假的认知,而价值命题还包含善与美、丑与恶的褒贬。价值不是现实的存在,但却宣示了现实存在的意义。申言之,如果从存在论的角度解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一种决定与被决定,引
7、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从价值论的立场来把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观念的、论理的关系,是一个能否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为犯罪成立提供客观依据,进而让行为人承担不法的价值判断过程。 在此,不得不指出,以条件说为代表的传统因果理论最大的弊端在于:对于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犯罪的无限溯及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因为条件说运用思维排除法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人们必须事先就已经知道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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