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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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期末考试简答题:一、什么是商?内涵?外延?答: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简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1、IV涵:现代商法理论屮所称的商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又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n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

2、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山版、印刷、摄影等;(4)第叫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友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旅游、娱乐等.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作出具体规定,以此达到控制其进入市场的目的。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а.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

3、人格;b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屮的地位平等;c.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当事人按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三)交易结果要考虑情势变更3、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a、交易简便b、短期时效主义c、交易的定型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c、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我国民商分立?合一?理由?分立理由:1、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4、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5、现

4、代各国民尚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6、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合一理由:1.民商分立只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则向来没有商人阶级;2.因社会进步,合一有利于立法的进步3.因世界交通,虽然商法具有国际性,但立法者尽可以酌量规定4.因立法趋势,英美两国均无特别商法典,却能称雄于世界;5.因人民平等,推行民商分立实乃非将人民平等看待;б.因编订标准,分立立法技术太过繁杂;7.因编订体例,商法不能以总则贯穿其全体;8.因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

5、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因此只需对一般法典化足矣。四、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1、法、德、意、韩基木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之为业2、H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这是一条权责标准,用于将商人和商业辅助人员的区分。另外,日本特别注重职

6、业标准,并将职业概念扩大到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营商概念)。3、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之一。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有丰富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有丰富的知识。美国在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中确立了认定商人的基本原则。五、商业名称自由选用有哪些限制?原则上采用自由主义,但有诸多限制规定。1、商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2、商业名称屮不得含有下列A容和文字

7、: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它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禁止的。3、商事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4、公司的名称应根裾其种类,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字样。5、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商业名称中表明其性质。商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8、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咅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六、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一)宣示的效力商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程序具有正式声明的意义。(二)排他的效力指商业名称经登记以后,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排斥他人为同一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的效力(三)救济的效力指当他人在同一营业屮非法使用与某商事主体已登记商业名称相同或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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