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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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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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

2、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调议事机构不得行使、代替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得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第五条【立法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行政委托】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依法进

3、行监督。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条件。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第七条【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并将法定职权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授予的职权,不得行使。为实现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行政职权依法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应当由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向社会公布。---委托的行政职权由原行政机关实施更为恰当的,或者会造成公共管理混乱和社会资源浪费的,不得进行委托。第八条【实施

4、行政行为的原则】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九条【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原则,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第十条【服务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转变职能,积极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

5、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区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依法行政的责任分工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

6、施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分工】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并对下级部门和下属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五条【行政首长责任】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对本辖区内依法行政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监督机构,在同级人民

7、政府领导下,开展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第十八条【部门法制机构职能】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本部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监督机构,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第十九条【镇、街依法行政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其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承担依法行政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第三章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专题学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

8、法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第二十一条【专题汇报】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每年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任务。第二十二条【法律知识考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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