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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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论纲法的核心价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尽管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法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真正实现这种公平和正义,但人们世世代代总是把自己心目中的法视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既然要想达到司法公正,那么,首先必须做到司法独立,因为这可看作是一个社会公理,也是人类基本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司法独立”在当时是一个非常进步和革命的口号,它是同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倡“民主”、“法治”、“人权”一样,资产阶级国家提倡“司法独立”有它的局限性,甚至有虚伪性,但这并不能湮没“司法独立”作为一般原则和治国经验自身的富贵价值。在中国,目前大部分人只愿

2、意承认“独立审判”,而不愿讲“司法独立”,实际上“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只一步之遥,而“司法独立”则必然包括“独立审判”。“司法独立”着重是从宏观体制、权力分工方面而言的,而“独立审判”则主要是指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方面而言的,但试想,没有体制的独立性,没有权力的专有性,又如何能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呢?因此言独立审判,必先有司法独立;有司法独立,方有独立审判。逻辑就这样清晰、简单。-..“司法独立”的涵义很丰富,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强调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职能和机关的分工,保证司法机关体制和职能上的独立性;第

3、二,强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包括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严格按法律办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法定的监督与非法干预是两回事);第三,用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保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例如建立司法机关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制度;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受一定范围内不受法律追究的“司法责任免除制度”;司法人员任职保障制度;法官待遇相对稳定的高薪制度等。在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目前,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怀疑与批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意见。一个方面的意见认

4、为“司法独立”的口号和原则本身是错误的,是“纯粹”资产阶级性质的东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有的原则和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绝对不应该承认这一原则,决不能运用这一口号。来自另一个方面的意见则是认为这一原则的口与本身是对的,也是很好的,但可惜中国办不到,至少目前中国情况下侈谈这一原则简直是“纸上谈兵”,他们甚至担心:在中国现有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地区还那么怵目惊心的情况下,如果让这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中获得“司法独立”的地位,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以至给人民利益带来不堪设想的损害。以上两种意

5、见简言之,“司法独立”在中国不可搞、不能搞、也搞不了。笔者则认为:当务之急,首先是思想上冲破禁区,解决“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应该不应该确立,它在中国条件下的确切涵义、范围和价值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因为中国目前诸多条件尚不成熟,司法机关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各方面尚存在许多困难,而不敢提这一原则或口号。如果我们承认和确认这一原则是对的,有价值的,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一半,直对具体困难采取相应措施是第二步,也可以说解决第一个问题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如果连提出原则、目标和口号的勇气都没有,怎么会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呢?笔者的意见是这两个问题不要纠缠在一起,而是分轻重缓急

6、,先后解决。事实上,中国许多原则和口号,都既是目标和理想,又是过程和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法律至上”、“人权”等等目标难道都圆满解决了吗?没有,或者说至今都没有充分实现。但树立了这样的目标和理想,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为之奋斗。社会主义法治正是理想、制度和过程的统一,实现“司法独立”原则亦然,它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重要的是,宏观方向要明确,要坚定不移,接着就是一步一个脚印去奋斗,从微观的任何一个细节、措施上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司法独立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一个重要支柱,只要我们为之奠基,并添砖加瓦,这根支柱是能树立起来的。-..五实现

7、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具体步骤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纲领性地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步骤,明确指明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实现法治首先要求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党的十五大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说,我们从事这一系统工程是有基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定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八

8、届人大期间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为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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