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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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涉税分析根据我国0前的税收体系,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既涉及税法的一般规定,也涉及税收的特殊政策。同时,股份转让的主体不同,涉及税种也不同的,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就显得大有必要。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也逐步出台了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但是还是有一些不完备的地方。“税言税语”观点:对于新三板市场的税收问题,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根据“国发〔2013)49号”第六条指引,即新三板的市咸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

2、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涉税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叫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AS•的余额为营业额。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和上市公荀股票转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3、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将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扩大到除个人以外的所行企业,不再限定为金融企业。“税言税

4、语”观点:因此,根据对挂牌公司税收政策的精神,个人转让作为非上市公众公uj的新厂板挂牌公uj的股份暂免征收营业税,而对于除个人以外的所有企业进行的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作为“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7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了“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來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力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

5、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涉税分析: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

6、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应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并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拈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i±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上述税收规则同样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法人机构投资者。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屮华人民

7、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似该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収得的投资收益。三、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齊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M题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财税12014J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8、》(2015年9月7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紂国家A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9日财税〔2015)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笑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11月16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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