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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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2、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于有主权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条件是:具有代表本民族的政治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以独立的力量进行活动;处于形成独立的民族国家阶段。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特征:是国家集体的组织;不是主权者;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源于国家主权4、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二节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一、国家的本质和要素1、国家的本质2、国家的构成要

2、素人民、领土、政府组织、主权二、国家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邦联、联邦)其他(永久中立国等)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的含义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的关系二、平等权平等与互利的关系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三、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普遍性四、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国家的自卫权利无可替代,任何国家在未受攻击时,没有对别国行使武力的权利。自卫权的条件和限制先发制人对自卫权的挑战典型案例——打击索马里海盗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长期处于战乱状态,过渡政府没有能力遏制其领海内的劫船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先

3、后通过了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1982年通过、1994年开始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到10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制止海盗的内容,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打击海盗中进行合作。我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这一公约。现在,欧盟、英国、美国、俄罗斯、印度、伊朗等都派军舰赴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编队将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护航舰艇编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武汉”号

4、、“海口”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中国海军护航舰艇编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国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船舶、人员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的安全。第四节承认一、国家的承认1、国家承认的概念: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2、国家承认的情形:出现了新国家3、国家承认的性质:宣告说构成说4、国家承认的形式:明示和默示,法律和事实5、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二、政府承认1、政府承认的情形:新政府的出现是否都发生承认问题2、政府承认的根据:有效统治原则3、政府承认的形式和法

5、律效果:形式与国家承认相同。效果相似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国家的承认还是政府的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第五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继承的含义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主体间的转移二、国家的继承1、国家继承的情形:领土或主权变化2、国家继承的根据:私法说、公法说和无继承说3、国家继承的规则:条约有四点、财产(动产适用实际生存或依协议、不动产适用转属原则)、债务(恶债不予继承)和档案(依协议)三、政府的继承1、政府继承的情

6、形因政变或革命而产生新政府取代旧政府2、政府继承的范围包括条约、财产债务3、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不同情形不同:前者是新政府取代旧政府,后者是发生了国际法主体的变更范围不同:政府继承为全部继承,国家继承有全部和部分继承典型案例——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五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消,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

7、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学生于炳寰等八人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

8、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政府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并于1982年4月4日撤销了原判,将案件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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