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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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析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析近年来,随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关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成为国际法学界热衷讨论的话题。传统国际法,如国内主要教科书给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基本只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民族三种,几乎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真正开始深入讨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源于《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规定的出现,而后国际社会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内容相关的公约。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逐渐得到理论界的重新审视。当然,此问题不算是国际法中的新问题,不过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争论仍在继续。  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的问题有三个:

2、一、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主要存在哪些争论?二、这些争论又各自秉持什么样的依据?三、确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意义又在何处?  一、传统国际法上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论述  国际法主体,意即有资格直接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当中,拥有国际法权利并能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法律人格者。那么哪些主体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呢,这当然也应当由国际法本身来加以确定。  国际法学界中,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  国家理所应当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该学派更是将国家的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认为个人显然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

3、力,个人仅仅作为国际法客体出现,是国家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即使个人参与国际交往的现象普遍存在也不能说明个人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能力,因为他始终是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当中的。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  自然法学派学者指出,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最终是落实到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的,国家在这里与其他社会团体并无二致,仅为一种拟制主体,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社会连带关系结合体。因此国家不应当必然的称为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理论上应当把眼光放在所有组成国家的个人身上。比如国际人权法虽然是由主权国家缔结,但直接享有国际人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的是毕竟个人,而不是国

4、家。又譬如在战争法中,国家是不可能代替具体的个人作为战争罪犯接受审判的,个人才是战争本文由.L.收集整理罪惩罚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国家仅仅扮演了一个虚拟集体的角色而已。  (三)折衷理论  该学说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体,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绝对化国家意志,剥离了国家和个人,比较狭隘,不利于调整国际社会中的各种复杂关系。近年来,国家唯一主体说已不复当年的影响力,逐渐被多元化的理论和新出现的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所替代。至于个人唯一主体说,周忠海教授指出,它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目的在于否认国家主权,这是脱离现实,根本不符合当今的国际实践。如今的

5、理论界中折衷学派的支持者越来越多,他们主张国家确定无误是国际法主体的,而如今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在国际法上一定程度的接纳个人,使个人在某些领域和程度上成为国际法主体。如今国际海域开发、外层空间探索等区域中我们可以常见个人的积极参与,据此,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个人、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势在必行的。  二、个人有资格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国际法最完整最基本的主体。甚至,在一定历史时期,国家长期霸占着这个主体位置,一度成为唯一的绝对的主体。但是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固守旧论不接受改变已显不当,找到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平衡点,重新

6、审视和探讨,让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确认和提高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话题。  (一)从国际立法的角度上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观念迅速发酵,人权保护写入诸多国际公约中。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出于人道主义,实施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平民的正当权益的保护。除此之外,国际法还与时俱进纳入了诸多人权保护中新呈现的问题,如人民自决权、民族发展权等。除了有关人权的各种公约,还有一些公约中的规定如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

7、等等,有关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公约越来越多,规定也越来越清晰明确。既做出了个人权利的保护规定,又强调了个人在这些活动中不可推卸的义务,个人俨然已加入到各大国际公约当中,依法承担它们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际法法律关系中个人的参与角度上看  首先,在经济领域,国际上允许个人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只要他与国际海底委员会签订有效的合同即可。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在管理局的监督和协作下进入开发活动当中。其次,未被纳入到国际法主体资格当中的非政府组织也在国际立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他们通过游行示威、发表法律意见等对国

8、际立法施加压力,占据了重要的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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