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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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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作为实在法
2、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
3、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二、关于个人的国际法地位的主流学说 关于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问题,迄今为止,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 国家唯一主体说 支持此观点的学者大多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
4、唯一主体,个人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他们认为个人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例如我国学者周鲠生教授指出,国家是国家法主体,并且是国际法上的唯一主体。 个人唯一主体说 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家只是一种拟制主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只是人与人之间所组成一种社会连带关系的手段。并且,法的最终目的和内在价值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因此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国家,而是指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 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地位,而二战后国际组织和
5、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除此之外,个人在一定限度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美国的杰塞普教授在其所著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际法必须像国内法一样直接适用于个人,而不应该像传统的国际法一样继续远离个人。” “国家唯一主体说”把国家和个人完全剥离,使国家主权绝对化,不利于国际法对国际社会中新出现的关系进行调整,近年来这种观点的影响力逐渐衰落。至于“个人唯一主体说”,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它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目的在于否认国家主权,这是脱离现实,根本不符合当今的国际实践。”目前赞同“折衷说”的
6、学者越来越多,随着国际社会及人权运动的发展,个人逐渐活跃于国际海域开发、探索外层空间等领域,因此,合理合法地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理论及实践依据 不可否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一定历史时期甚至是唯一主体。但是倘若继续固守此观点,势必会阻碍国际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人权观念的发展,已经促使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显著提高,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 国际法对个人权利的规定越来越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权的发展,诸多国际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规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
7、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再如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平民的人道主义保护。除了传统的国内人权之外,国际法对新范畴的个人权利作出广泛规定,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 上述公约既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又规定了缔约国给予个人权利的义务,因此个人是公约的直接受益者,行使的是国际法上的权利。 国际法确认了个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不适用于个人行为,但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 为对战犯进行审判,
8、《纽伦堡宪章》第六条规定:“对于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所有人员,军事法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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