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

ID:21647152

大小:5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3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_第1页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_第2页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_第3页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_第4页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_第5页
资源描述: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观点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在这个时期,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此后,这一传统观点受到了质疑与挑战。欧美国际法学者中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说,即“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说!与“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特别是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大大提升,“个人与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己经成为当前国外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首先,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的观点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认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经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

2、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而且从个人直接具有来自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看,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明显的。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看法己经不再可能维持了。其次,现代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个人实际上己经直接承受了国际法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国际法学者己经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一、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主体地位可以说,国际人权领域是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发展的一个奇葩。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的论述在人权领域可以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虽然人权领域并不是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起源,但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逐渐成

3、为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998年10月31日正式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是对《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实施《公约》的核心机构。这一改革措施,使得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上的诉讼地位再一次得到提升。因为修改后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有起诉权。个人可以起诉任何缔约国,包括其国籍国在内。尽管这是欧洲理事会成员国行使主权(缔约)的结果,但将个人的人权置于国际司法机构的监督和保护之下,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个人只能是国际法客体的理论$。个人起诉权的确定,使得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得到了完美的体现。现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保护人权的全

4、球性和区域性的人权保护体系。欧洲、美洲、非洲都有地区性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法院,受理本洲缔约国国民的人权在本国被侵犯而在本国司法程序穷尽后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待遇的申诉。欧洲人权法院由非常设的机构变为新的常设的法院,并成为《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机制中的唯一裁决机构之后,无论是从其管辖权的广度还是从其关涉的地理范围来说,在国际法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人权委员会的职能是受理对《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破坏《公约》的指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公约》第24条,受理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提出的指控;另一是依据《公约》第25条,受理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对一缔约国的指控。可以看出,欧洲人权委员会可以

5、受理以个人为国际法主体而提出的指控。这是个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的有力证明。二、个人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际投资领域,个人的主体地位己经被双边、多边协定以及全球性的投资条约规定下来。特别是在某些解决争端的公约之中,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的规定特别明显。在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方法上,对于投资者,除规定传统的东道国救济外,还有多种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可以利用,甚至可以运用当事人同意的任何可以适用的方法解决投资争议,但并没有赋予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方式更多的选择权。投资争议发起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投资者手中,同时还想尽一切办法来规避东道国当地救济的适用,®转而倾

6、向于使用仲裁、《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公约)体制来解决争议。这些双边条约的规定反映了个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组织,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在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中,个人的国际法地位得到了更为生动的体现。ICSID公约第2章规定了中心的管辖权,其第25条规定了中心的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机构或任何组成部分,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该争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中心,而且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这条规定说明了在国际投资领域个人的主体地位。《多边投资担保公约》(MIGA公约)规定的担保对象中,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

7、情况下都有取得本机构担保的资格。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个人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主体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规定:海底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有关争端有管辖权。依据本条款,在处理海底争端时,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近年来制定的一些投资协议,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4AFTA)、《世界能源宪章》(ECT)以及试图通过的《多边投资协定》(草案)(MAI)甚至规定了个人可以直接选择争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