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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穗工商法函〔2013〕15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穗工商综〔2013〕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法函〔2012〕323号),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规处联系。2013年1月29日 (联系人:陈露,电话:85590146,内网:682650)-27-广州市
2、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工商所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外的执法行为,对是否作出、以何种方式作出、在何期限内作出等进行裁量的权力。
3、第四条规范行使其他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2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注册处、外资处、企管处、市场处、食品处、屠管处、合同处、商标处、广告处、经检处负责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局法规处负责牵头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工作,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本级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第五条同一个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4、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六条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予以纠正。第二章行政强制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行政强制措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九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慎重,不得动辄采取行政强制。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
5、会危害,能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7-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行为对社会没有明显危害的,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处罚决定。第十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符合适当原则:(一)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二)强制执行时,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在代执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
6、定》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27-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
7、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章非许可审批第一节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第十四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第十五条除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第十六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
8、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五)企业集团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27-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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