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来穗函〔2014〕号-广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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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升对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的水平,保障来穗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积分申报、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第三条[积分制]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

2、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第四条[积分制原则]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19—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积分制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城管、工商、知识产权、税务、政务、住房保障

3、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镇)应当设立积分制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等工作。第六条[积分制信息化管理]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排名、公示、查询等“一网式”服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政务等相关部门的有关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第七

4、条[工作保障]—19—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相关部门不得向积分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积分指标]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具体由《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规定。第九条[来穗人员享受的服务和权益]积分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服务和权益:(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三)按规定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

5、赁住房;(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第十条[积分申请]积分申请人通过登录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有效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计分的相关材料,待预审合格后前往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第十一条[材料受理]积分制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积分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材料审核与积分认定]—19—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积分申请人信息发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

6、果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积分进行认定、汇总。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积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积分查询]积分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持《广东省居住证》前往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第十四条[积分调整]积分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向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计分变化情况告知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积分申请人计分变化情况,及时对积分分值进行调整;积分扣减情况应及时告知积分申请人。第十五条[积分失效与恢复]积分申请人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二)积分申请人死亡的;(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的,积分继续有效。—19—第十六条[异议与复核]积分申请人对个人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可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核查,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积分申请人对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七条[保密责任]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积分申

8、请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积分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积分申请人伪造、变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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