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特殊优良教师遴选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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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推薦書           填寫日期年月日服務學校分區別  分區推薦順序被推薦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公:宅:手機:E-mail:戶籍地址(詳填里鄰)通訊地址(郵遞區號)□□□□□推薦類組□專業領域教師:(請填寫類別)□導師□學校行政□校(園)長經歷(至多5項)1.2.3.4.5.最高學歷推薦基準(需皆符合)□符合本遴選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現任學校服務年資年月□符合本遴選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 目服務總年資年月□無本遴選要點第四點第四款之各目個人簡介(請以第

2、1人稱書寫,150字為限)擅長領域(至多2項,每項以15字為限)教育理念(請以一句話說明、形容,限50字以內)榮譽事蹟(請分點條列說明並以第3人稱撰寫,最多10點,每點以30字為限,如獲當選將放入特殊優良教師專刊)第頁,共頁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推薦書(續頁1)教育精神(包含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教學建言,請以第1人稱書寫,限300字以內)教育愛小故事(自己親身經歷過之特殊指導學生【請用化名】歷程或師生間曾發生過之令人難忘、感人事件,請以第三人稱撰寫,限500字以內)如獲當選是否願意接受媒體採訪□

3、是(並同意本局將聯絡訊息提供媒體以利採訪)□否近五年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請依組別分點條列說明,可擇點敘寫,至多3頁)一、校園長及學校行政組:(一)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二)行政領導與教學領導、(三)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四)投注教育奉獻度、(五)對社會之影響度、(六)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七)其他優良事蹟。二、專業領域教師及導師組:(一)教師課程發展與教學績效、(二)班級經營暨學生輔導、(三)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四)投注教育奉獻度、(五)對社會之影響度、(六)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七)其他優良事蹟。1.2.3.4.…第頁

4、,共頁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推薦書(續頁2)推薦單位推薦單位負責人(簽章)承辦人或聯絡人(簽章)聯絡方式電話:傳真:E-mail:推薦理由學校初審意  見(150字為限)實地訪查結  果(綜合評語)(800字為限)訪查人員簽  章第頁,共頁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   被推薦人服務單位:          被推薦人姓名:         ※請貴校查核確認被推薦人是否符合下列推薦基準:請勾選確認項目推薦基準內容備註(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

5、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請人事單位查核確認(二)積極條件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符合積極條件第    目(可複選)(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

6、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等獎項之ㄧ者,得優先推薦。所獲獎項為:              (四)消極條件被推薦之人員曾有下列消極條件之一者,均不得推薦:1.曾體罰學生。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之ㄧ。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9.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7、。確認均未有核符消極條件之一者承辦人:          (請核章)主任:          (請核章)人 事:          (請核章)校長:          (請核章)具結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具結無「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第四點第四款所列各款消極條件,如有不實,除依上開要點規定撤銷資格外,願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此致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具結人:          (簽章)中華民國年  月  日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

8、良教師遴選要點第四點推薦基準:(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1.曾體罰學生。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之ㄧ。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所定情事之一。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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