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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警察禁闭制度作者:金晓伟作者简介:金晓伟,屮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出处:清华法学内容提要:《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屮关于在必要时对违反纪律的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系警察组织管理下游一一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内容。尽管如此,以往围绕警察禁闭制度所做的专门性研究极其有限,这很大程度源于“禁闭”处在“法律责任”的章节之下过于微观,且缺少域外制度的参考。然而,警察个体的人身自由因禁闭措施而遭受限制,倘若在法律上无法澄清“违反纪律”、“必要时”等概念,势必引发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危机
2、。回顾六十年来“禁闭”规范的变迁,虽然具体化的尝试从未停止,但诸多规定不够明确,进而导致“禁闭”实践的混乱。因此,我国警察禁闭制度亟待系统性研究,在“禁闭”的历史中考察其根源,把握其理论张力,厘清违反纪律、禁闭措施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微妙关系,进而设计包括禁闭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和程序、实施机关、期限以及救济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细节,实现制度实施的法制化与实践运作的规范化,最终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形塑中国话语。期刊代号:D411分类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2018年01期关键词:警察禁闭行政措施法律责
3、任纪律一、我国法律上的"禁闭":一个疏于硏究的领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的独特做法。①需要注意的是,在监狱管理领域,《监狱法》第58条规定,当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时,监狱管理者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或禁闭,其中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另外,《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47条也有类似规定。在军队管理领域,虽然我国军队已于1957年8月1日在名义上废除了禁闭制度,但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67条针对士兵的行政看管则具有与禁闭措施相似
4、的功能,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累计不超过15日。②然而,警察禁闭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他领域的禁闭对象一般处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其人身自由已提前受到限制或约束,禁闭措施往往只是暂时加大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而对警察采取禁闭措施则将造成警察个体自由状态的根本性转换。因此,若无特别指岀,下文所指〃禁闭"仅指对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制度及其实践,不包括监狱、军队等其他场所的禁闭和类禁闭规定。③由于〃禁闭〃被安排在《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中,研究者们更倾向于直接将目光投置于警察法律责任体系构建及其上游的(警察)行政管理
5、体制、(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等宏大叙述之上,而相对微观的〃禁闭"却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目前鲜有针对我国警察禁闭制度的专门硏究成果,关于禁闭措施的法律性质界定亦模糊不清。④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禁闭措施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立法法》中关于邙艮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规范〃的要求,但《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并未交代清楚禁闭措施的适用情形、启动条件、决走主体及程序、实施机关、期限、救济方式等一系列制度细节,其中"违反纪律"、"必要时"又系不确走法律概念。
6、若无法澄清合理的概念内容或予以具体化,则禁闭措施在实践中必将异化为恣意减损警察个体基本权利的恐怖工具,也将影响(警察)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的整体构建,减缓行政组织管理法治化的进程。鉴于以往学界对〃禁闭"的忽略以及该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围绕"禁闭"的系统性研究亟待展开。二、含混中生成:我国警察禁闭制度的规范变迁(_)六十年〃禁闭"规范变迁的备忘录⑤我国警察禁闭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可追溯至1957年6月25日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第10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条例》的制定者明确将禁闭措施归入与警告、记过、降级、
7、降职、撤职等性质相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类型,这与同时期我国军队中的禁闭处分规定颇为相似。⑥结合当时的背景探究,国家刚刚由动乱实现稳定,常态化的公安队伍主要由新中国成立前党的保卫机关与部分革命军队转型而成,⑦在转型的过程中势必承袭了诸多传统的军队管理制度,禁闭制度就是其中一例。此外,同样在第10条中,〃如果这种犯罪已经构成军事犯罪,应由军事法院审判〃之规定即体现了浓厚的军队体制色彩。正如有学者所言,警察最初与军人在外观与功能上趋于同质,而转型的实质是警察权逐渐与军事权分化的过程。⑧吊诡的是,在《人民警察条例
8、》颁布之后不久,我国军队即于1957年8月1日由国防部颁布了第九部《纪律条令》,其中名义上废除了禁闭制度。然而,《人民警察条例》并未随之调整,警察禁闭制度也就遗留了下来。待到1995年《人民警察条例》升级成《人民警察法》之后,立法者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民警察法》第48条被安排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下,展现了立法者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纪律责任全部纳入法律责任体系的努力。更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