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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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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127号),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市级统筹使用和对区转移支付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41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市级统筹使用部分(一)市级知识产
2、权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批下达;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区转移支付部分(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通知,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
3、作。(三)各区承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涉及本办法第八、第九点相关政策)。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促进专利工作开展,完成市下达区专利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指南,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相关工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咼第六条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范围:(一)发明专利奖补;(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四)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六)专利保险补贴;(七)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A)新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九)广
4、东省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一)专利项目有争议的;(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专利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三)专利通过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执业资质的机构代理的;(四)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第八条发明专利奖补(一)奖补条件:当年奖补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以专利证书记载信息为准)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5、;1.具有珠海户籍的个人;2.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当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的。(二)最低奖补标准:1•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1.3万元;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50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授权,对该机构每件奖补1000元。2•国外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3万元,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2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奖补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三)奖补限额:原则上,每个单
6、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髙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财政资金安排: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专利授权数据,按最低奖补标准的一定比例转移支付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原则上,香洲区财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其他各区按5:5分担。第九条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一)对上年度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由各区给予每家最低5万元奖励。(二)财政资金安排: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每年
7、根据上年度通过贯标企业数量,按最低奖励标准一定比例转移支付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原则上,香洲区财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其他各区按5:5分担。第十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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