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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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医学院章程(核准稿)目录序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第六章教职工第七章学生第八章财务、资产和后勤第九章校友与社会第十章学校标识第十一章 附则序言成都医学院是四川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系军队院校,1947年10月诞生于河南纸店,时名豫皖苏军区卫生学校,其后历经十八军卫生学校、西藏军区卫生学校、西藏军区护士学校、西藏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卫生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等发展时期。2

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学校由军队整体移交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并更17名为成都医学院。面向未来,学校继承“特别讲政治、特别顾大局、特别守纪律、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的军队传统,弘扬“玉汝与成、至善弘医”的成医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开放办学、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立足区域,面向行业,突出应用,服务基层,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医学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3、学校中文名称:成都医学院,简称为“成医”。英文名称:ChengduMedicalCollege,缩写为“CMC”。第三条学校设有天回校区和新都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天回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新都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繁荣科学技术文化,开展医疗等社会服务,进行文化传承与创新,培养适应区域医药卫生事业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高素

4、质医药卫生及相关专业人才。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治理、自主办学、学术自由、开放合作。17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第六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第七条举办者依法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

5、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第八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七)

6、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八)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17(九)对学校资产和各项收入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四)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7、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五)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八)建立学校运行与功能发挥的保障体系。(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第十二

8、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标准、选拔办法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17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接受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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