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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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师范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成都师范学院的前身是1955年创办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学校,历经四川省教育干部进修学院(1964年)、四川省教育学院(1978年)、四川教育学院(1984年)等历史发展阶段。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学校秉承“让学生在成都师范学院这段生活成为人生有价值的旅程”的教育理念,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方向,践行“建成教师教育专业发展核心基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高素质人才”的办学定位,建设特色鲜明的普通本科师范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师范学院,简称“成都师院”。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17-实行多校区办学,现设有校本部(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人民南路校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白果林校区(地址: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4号)三个校区。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第三条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

3、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第五条学校创新“师德养成教育、学科专业教学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三维一体的师范生培养模式,彰显教师教育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办学优势,形成有特色的教师教育专业体系。第六条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办学,彰显教师教育专业特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教师教育类、生物化工类、文化艺术类、财经管理类、电子与电子工程类等五大专业群以对接相应产业链,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

4、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八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九条-17-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二)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三)自主确定培养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和

5、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五)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六)管理在校学生,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七)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招聘、管理、使用和考核人才,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八)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九)同境内外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6、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7-(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督、指导和评估;(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接受监督审计,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重点发展教

7、师教育类学科,全面发展非教师教育类学科,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三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十四条实行学分制和年级制相结合的修业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分和修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五条根据学生及学员学业成绩、修业年限及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明。实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体制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师范学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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