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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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一“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该文为作者主持的中华人尺共和国词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国公词破产与重整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杲。作者简介:张玲(1975—),女,辽宁大连人,屮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根据联介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统汁,迄今为止,冇17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了以《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即:厄立特里亚(1998年)、南非(2000年)、日木(2000年)、墨两哥(2000年)、黑山共和国(2002年)、波兰(2003年)、罗马尼亚(2003年)、塞

2、尔维亚共和国(2004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海外领地英屈维尔京群岛(2005年)、美利坚合众国(2005年)、哥伦比亚(2006年)、人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06年)、新西兰(2006年)、大韩民国(2006年)、澳大利亚(2008年)、斯洛文尼亚(2008年)、毛里求斯(2009年)。资料来源于http://www.uncitral.org・2参见拙著《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一一国际私法的视如》,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InnovationanddevelopmentofEUrulesonjurisdictionof

3、cross-borderinsolvency:AstudyoncasesapplyingthenotionofCOMIinEU张玲*内容摘要:跨界破产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是跨界破产法首先需要攻克的难题。随着各国在跨界破产领域国际合作趋势的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主要破产程序与加地程序相结合处理跨界破产案件的模式。并H.,在主要破产程序管辖权确定上提出“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新标准。2002年5月31日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简称“《欧盟条例》”)采用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欧盟条例》实施以來,在欧盟境内发工大量适用该标准确定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司法判例。

4、这些判例冇的很好地贯彻《欧盟条例》的原旨,彰显“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对传统标准的超越和优势;同时,也有一些判例反映出这一新标准潜在的问题。特別在跨国公司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问题上,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文章从对欧盟境内典型判例研究的视角,分析“主要利益屮心”标准在具体适用过程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与发展这一新管辖权标准的建议。关键词:跨界破产管辖权主要利益中心欧盟跨国公司引言如果一个债务人破产,其财产分布于多个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一个程序、一部破产法分配或重纟R债务人所有财产,还是由多个程序依据各自破产法分割支配破产财

5、产?这就是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两个传统的对立派一一普及主义与属地主义。目前看來,这两种理论都没有完全主导实践,一种以推动普及主义为中心冃标,融合属地主义合理因素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理论占据主流地位,并引导跨界破产的立法实践。2002年5月31FI正式牛效的《欧盟破产程序条例》采川的就是以主要破产程序为屮心,辅之属地破产程序处理跨界破产案件的模式。在欧盟法律框架下,主要破产程序具有普及效力,其任命的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英他成员国应当获得承认,除非受到属地程序控制,债务人所冇财产应当在主耍程序中进行统一分配或重组。而属地程序只能支配债

6、务人位于当地的财产,不具有域外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谁冇权启动主要破产程序就成为各成员国广为关注的关键问题。在欧盟条例出台之前,传统的跨界破产管辖权标准呈现岀多样性特点——债务人住所、注册登记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中心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等连结点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出现在各国立法中。然而,这些标准在条例起草者眼中都不能独立替代“与债务人破产冇最粥切联系”的地点,最终,他们提出"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enterofmaininterestsofthedebtor,简称comi)的新概念,意图找到最适立启动跨界破产主程序的法院地。欧盟条例实施以来,在欧

7、盟境内发生了大量适用该标准确定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司法判例。这些判例有的很好地贯彻了条例的原旨,彰显了“主要利益屮心”标准对传统标准的超越;同时,也冇一些判例反映出这一新标准潜在的问题,英中比较典型的是parmalat跨国公司集团破产案中的Eurofood破产案。此案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标准的最终结果是爱尔兰法院与意大利法院都认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本国境内。如果一个概念可以在不同国家做多重解释,并彼此不能相互说服,就很可能埋卜•管辖权冲突与挑选法院的隐患,这是跨界破产法竭力冋避的雷区。此时,人们又面临叉路口的选择——对于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改革

8、屮产生的新标准,是舍弃,还是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如果选择后者,应从哪些方而,提出何种可行性措施?这是欧盟条例生效Z后面临的更为艰巨的新任务。上述问题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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