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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工办发〔2014〕8号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结合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帮扶工作基础,与时俱进服务全体职工,市总工会决定相应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2014年7月前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库”)的各类困难职工;2.符合现在标准但尚未录入档案库的各类意外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二、启用时间2014年7月1日
2、起。—15—三、调整标准及审核(一)调整后的标准1.意外致困户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613元—738元,海城市522元—626元,台安、岫岩县444元—532元。2.农民工困难户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农民工家庭318元—381元,海城市农民工家庭307元—368元,台安、岫岩县农民工家庭297元—356元。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低保边缘户标准:513元—615元;海城城市:435元—626元;台安、岫岩城市:444元—532元。城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265元—
3、318元;海城市农村:256元—307元;台安县、岫岩农村:248元—297元)的20%以上,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住院自付医药费累计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二)审核—15—1.要依据《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附件1)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到档案库,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注销。农民工困难户的审核参照《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进行,同时本人要与用人单位并
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要为每名意外致困户建立意外致困户档案(纸版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及编序:①档案封面;②《鞍山市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登记表》;③申请书;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⑥致困原因证明材料;⑦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非低保户和非低保边缘户证明。纸版档案材料用A4纸参照统一格式(见附件2),打印一式三份(基层、所属上级、上报市总保障部各一份),在纸版档案首页加盖单位工会公章。3.致困原因按照重大疾病(A类)、子女就学(B类)、租房(C类)、冬季取暖(D类)、工伤致残(E类)、自然灾害(F类)、意外
5、伤害(G类)、收入低(H类)进行准确分类后,用英文字母在纸版材料首页标注所属类别。四、要求(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人员要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掌握,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新标准,将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15—(二)严格标准建档。各级工会要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和困难职工审核标准,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避免出现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
6、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工会帮扶的,要及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三)按照属地化和动态化管理档案。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调离、脱困、死亡或无法联系本人的档案要及时注销。(四)规范完善档案内容。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要求,真实、准确、详细、符合逻辑地填报档案,避免出现漏填、错填、少填等问题。(五)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基层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附件:1.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2.困难职工档案纸
7、版格式鞍山市总工会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15—附件1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按照省总《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08〕11号)要求,全市在岗、离岗的城镇困难职工和困难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为其建立意外致困档案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的20%以内,未享受政府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的20%以上,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
8、户”的困难职工家庭;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住院自付医药费累计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15—附件2困难职工档案纸版格式1.封面编号:意外致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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