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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国内部分(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900 印刷费50 2.实用新型专利500 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1000 2.实用新型专利300 3.外观设计专利3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2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强制许
3、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205(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4、 1-3年 900 4-6年1200 7-9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一)传送费500(二)检索费1500 附
5、加检索费 1500(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150(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五)单一性异议费200(六)副本复制费每页2(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651(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651(十)确认费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1083(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
6、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一)宽限费1000(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300(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1200(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300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
7、、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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