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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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标准水田补偿标准:4800

2、0元/亩。旱土(园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林地(荒山荒地)补偿标准:24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补偿标准:48000元/亩。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补偿青苗费)水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20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1000元/亩。旱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16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800元/亩。林地:非人工造林补偿2000元/亩;人工造林补偿3000元/亩,经济林补偿40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按相关

3、规定执行。二、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钢混一级1200元/平方米,钢混二级1100元/平方米;砖混一级900元/平方米,砖混二级800元/平方米;砖木一级700元/平方米,砖木二级600元/平方米;土木一级500元/平方米,土木二级450元/平方米;木结构600元/平方米;简易一级300元/平方米,简易二级200元/平方米。(二)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行情予以评估补偿。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土坟墓每冢补偿2000元,有碑无圈坟墓每冢补偿3000元,有碑已圈坟墓每冢补偿4000元;五镶碑每冢补

4、偿5000元;七镶碑每冢补偿7000元;七镶碑以上每冢补偿10000元。新购坟地补贴每冢2000元(已统一征用墓地的除外)。三年以内新坟每冢增加1000元搬运费。四、征地拆迁安置(一)征地留地安置留地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化或货币化方式安置。1、实物化安置以实际征地面积计算,即水田每亩予以30平方米留地安置,旱地、园地每亩予以20平方米留地安置,林地每亩予以10平方米留地安置,实物化安置方式执行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转为货币化安置。2、货币化安置按每平方米600元折算应留地面积进行补偿。3、留地安置只能留给被征

5、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留给村民个人。作为货币化安置的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确定支配使用。(二)房屋拆迁安置1、被拆迁户拆迁房屋时原有临街门面的,按临街门面进行置换,但临时建筑物只作成本补偿。2、宅基地安置按被拆迁户的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进行置换,不予补偿,但置换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原宅基地超过部分以货币方式按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留地安置、拆迁置换的安置地,原则上由政府在规划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在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通水、通路、通电及土地平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安置,分配到户,县规

6、划部门负责划线定桩。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安置区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五、临时过渡安置(一)房屋拆迁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就地就近、指定和自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临时过渡补助:每户每月1000元,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拆迁人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1200元,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按一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二次补助。(四)对被拆迁房出租的,原则上只按一年租金予以补偿。六、补助(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给予村集体经济

7、组织一次性生产扶持补助,即:水田每亩予以补助8000元;旱地、园地每亩补助2000元。(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30000元。(三)坟墓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18000元。(四)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在留地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另行按水田每亩5平方米、旱土每亩3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地。七、其他(一)留地安置地和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置换,建设使用时须先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二)被拆迁户在房屋建设期间,所需的房屋设计费、水电费及水电开户费等相

8、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同时,留地安置建房户和被拆迁户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三)在规划征地范围内,属非法买卖土地且已平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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