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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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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第1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
3、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
4、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5、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二)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现行发放标准是: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
6、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本市最低工资的21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
7、月失业保险金; 4、连续工作时间4年以上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
8、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
9、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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