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五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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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用益物权本章内容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本章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地役权的概念和性质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的用益物权都有收益的权能吗?(二)特征1、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主要内容2、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3、客体为不动产

2、或动产二、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思考:该条规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当然的都是用益物权吗?2、准用益物权(特许物权)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上述物权特别法也有规定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

3、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突出农用的目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规定(二)特征:1、客体。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归集体使用的2、内容。使用收益3、目的。以农用为目的。4、有期限的物权。1、初始取得—承包合同(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

4、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注意:登记是对权利的确认,而不是公示方式,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2、继承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思考: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指什么?是指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还是承包土地上农作物的所有权?农户不存在了,是否要交回土地?(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5、员的情形和不是成员的情形)3、受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思考:承包期限到期后,受让方是否还有权利继续承包?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吗(二)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

6、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使用权2、流转的权利(处分权)A处分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B互换和转让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3、相邻权4、物上请求权5、因土地被征收、征用,有权享有补偿的权利(二)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

7、务(一)权利1、监督的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二)义务(不作为的义务)1、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权利的变更与消灭(一)变更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消灭1、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

8、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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