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品课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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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用益物权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2学习目标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3知识网络图用益物权居住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概述内容和体系发展和功能概念和特征消灭取得和效力概念和特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消灭取得和内容概念和特征消灭取得和内容概念和特征取得和消灭概念和特

2、征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5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目的的用益性2.地位的独立性3.客体的限制性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

3、—民法学精品课程6二、社会变迁与用益物权的发展轨迹及功能实现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7三、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8(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用佃权和地上权三种。《法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罗马法的役权概念,并在其第二卷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第三编),役权和地役权(第四编);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可以概括分为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日本民法上

4、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法的经验,在《日本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入会权四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地上权、典权、永佃权和地役权。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9(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我国现在由《民法通则》和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民法体系。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水法》等已经建立起了以下用益物权体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和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还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各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篇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林地利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10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三、土地

6、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11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2021/6/1

7、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12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法第13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2021/6/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13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①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②生产经营决

8、策权。③产品收益权和处分权。④新增改良土地的使用、经营权。⑤流转权。即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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