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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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业销售金融产品业务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促进上海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同业公会章程》,经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木规范。【基本目标】第二条本规范基本目标是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抵制夸大宣传、不当销售、欺诈销售行为,有效防范销售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持

2、续健康发展。【基本原则】第三条会员单位销售金融产品应当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充分的原则。【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规范的各项约定。【销售范围】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金融产品包括会员单位销售自身或其所在法人机构设计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为第三方代销的金融产品【全面管理】第六条会员单位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应当对销售的前、中、后端进行全流程控制,建立包括对金融产品发行人和代销产品的准入机制、销售行为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避免向客户提供不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3、【执业管理】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外,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产品所在行、Ik.的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性的培训、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准入管理】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和产品发行人准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设置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准入管理】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事先确认金融产品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合法,金融产品有明

4、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风险状况可合理判断。【准入管理】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发行人和产品的诚信档案,将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产品发行人和相关产品信息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FI内向同业公会进行信息报备,由同业公会统一向会员单位通报。存在以下违法失信行为的产品发行人及相关产品应纳入“黑名单”:(一)产品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产品发行人已发行、存续产品中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的情况;(三)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瑕疵或产品运营、风控出现重大事故;(四)产品发行人向会员单位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五)会员单位认力其他

5、成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产品风险评级】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开展销售活动前对所销售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产品风险评级】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由会员单位自行完成,同时可以委托市场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评估建议。第三方出具的产品风险评估建议不影响、不替代会员单位承担产品评估责任。【客户适当性】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年龄、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H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

6、承受能力并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客户适当性】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向客户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的,不得向下列客户主动推介:(一)年龄70周岁以上的客户;(二)有无理投诉和无理闹访记录的客户;(三)会员单位认为不得主动向客户销售的其他情形。【客户适当性】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向客户销售复杂金融产品的,可以在销售场所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产品的销售录音作为金融产品销售、Ik务重要档案予以保存。【客户回访】第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将下列客户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在产品成立后及时完成回访工作:(一)年龄70周岁以上的客户;(二)购买高风

7、险等级金融产品的客户;(三)单笔认购金融产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并提示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持续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保客户真正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用等重要信息。【宣传规范】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主动规范金融产品宣传行为,根据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制定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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