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ata_刑事上诉理由研究_李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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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上诉理由研究(10)1诉讼理论刑事上诉理由研究李昌林王丹摘要在我国,刑事上诉理由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有所提及,但若要进一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改变目前刑事二审程序被无理由启动以及虚化运行的现状,使二审程序发挥其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通过上诉理由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便是呼之欲出的设置。以此,将上诉理由规范化、明确化和法定化,不仅是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平衡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二审功能的必然路径。关键词刑事二审上诉理由案件分流功能实现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的救济程序,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显得

2、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中,由于重期间,轻理由的启动模式,使得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不需要以上诉理由为必要条件,加之二审审理普遍存在的虚化现状,使二审救济和纠错的功能很难实现。因此,在现行上诉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上诉理由,以此分流二审案件,不仅纠补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之偏,而且对于完善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落实救济纠错的功能,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刑事二审程序的无理由启动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外,控辩双方如果不服一审案件的裁判,均有一次上诉或抗诉的机会。由此可见,启

3、动第二审程序有两条进路: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从而提起上诉;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以其中的上诉论,上诉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救济纠错功能的有力保障。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首先规定了提出上诉的主体和方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从这一规定看,上诉的主

4、体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而采用的形式是书状或口头上诉,并没有规定应具备何种理由,仅仅是不服即可。而该条第3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对上诉人的上诉权的保障和强调,也没有规定上诉应具备何种理由。而该法第184条的规定,上诉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这只是规定了上诉的途径,也就是说,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二者皆可,这还是对上诉权的保障。由此可见,根据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有权提出上诉的适格主体,只要

5、在法定上诉期间内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就有权提出上诉,而不问上诉理由究竟有无以及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充分,渐久便形成了重期间,轻理由的上诉格局。换言之,被告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就必然启动第二审程序。71(10)2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问题是,这种对一审裁判的不服,究其实质,并非上诉理由,而仅仅是一个对裁判的表态而不是其依据。这种表态在没有理由支撑的情形下,也就仅仅成了上诉人对一审裁判的主观态度,而不是以客观理由为据的事实判断。如此,在我国

6、现行法律对上诉理由未作任何限制的情形下,只要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为上诉人未提出具体的理由而否定上诉的效力,更不能因为裁判本身是正 确的而不准有上诉权的人上诉,如此,就形成了我国刑事二审有上必受的格局,从而使二审程序进入易发型模式。而二审程序庭前不加任何审查的做法,不仅有违诉讼效率,而且造成了二审审理资源的浪费。事实上,这种表面上看似保障了上诉权的规定,真的能够在被无理由启动的二审中,保障上诉的实体请求得以实现吗?换句话说,由此启动的二审程序,能否起到其应有的救济与纠错功能,有

7、没有加剧二审程序原本存在的弊端?二、刑事二审程序的虚化运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概言之,这一规定表明,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但问题是,全面审查是与诉讼效率相悖的,它使二审程序完全重复一审的工作。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

8、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对于上诉案件,二审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即间接审理为补充。对于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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