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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一)孙长永【摘要】英国对刑事案件基木上实行两级上诉制度:对于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可以依次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分别向刑事法院或者髙等法院以及上议院上诉,但是,二者的程序规则不完全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上诉制度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最近英国政府再次提议进一步扩大控诉方的上诉权,英国上诉制度町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一、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世纪末,英国史学家施蒂芬写道:“英国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苦特征是不承认任何可以适当地称之谓上诉的东西,不管是基于事实问题的上诉还是基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尽管也存在一些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是、在一定程度也确实是这一原则例外的程序。”他所指的例外程序是指三种程序:一是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屮请“程序错误令”,法院仅仅根据诉讼记录进行审查,确有程序错误吋,可以签发令状撤销有罪裁决。这种令状的签发率极低。二是对于轻罪案件,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应被定罪的被告人屮请批准进行重新审判。三是主审法官可依其裁量权将初审过程中出现的某-•法律问题提交1848年设立的“刑事案件保留法院”了以市查,并裁定撤销、维持原判(如果已经做出判决的话)或者指令初市法院做出判决。这种法院每年只开庭三、四次,每次开庭通常只持续半天,每年决定的案件可能不足20件。根据1878年“刑事法典委员会”的建议,英国于1907年通过《刑事上诉法》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取代了“刑事案件保留法院”,正式建立上诉制度。刑事上诉法院冇权审理以事实或者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理山不服定罪以及以判刑畸重为理山而提出的上诉。《1968年刑事上诉法》废除了刑事上诉法院,其管辖权被移送给在上诉法院(1873年成立)增设的刑事审判庭。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设立吋的权力为刑事上 诉法院的权力基本相同,主耍是审判被告人不服刑事法院的定罪或判刑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但是70年代以后,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上诉管辖权不断扩大,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大陆法系的刑事上诉制度靠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1.《1972年刑事审判法》第36条创设了类似于大陆法系“非常上诉”的程序,允许总检察长就刑事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屮产牛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交上诉法院征寻其意见,由上诉法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示做出裁定,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釋和适用,但不影响无罪判决对被告人的法律效果。2.《1987年刑事审判法》第9条规定,在严重诈骗案件中,正式审判以前可以举行“准备性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对丁法官在该程序中就证据的可釆性以及其它法律问题做出的裁定,可以在经过许nJ后向上诉法院上诉。3.《1988年刑事审判法》授权上诉法院根据总检察长的提交而加重量刑畸轻的一审判刑,并扩大了上诉法院发冋重审的权力。4.《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增加了总检察长移送判刑畸轻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5.《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导入“撤销有污点的无罪判决”的制度,允许上诉法院根据控方申请对因有人“妨碍司法”而导致的无罪判决予以撤销,并对■受无罪宣告的人依法进行重新市判。6.《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第35条将控辩双方对审判前关于证据可采性以及法律问题裁定的上诉权扩大到严重诈骗罪以外的案情复杂、审判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案件。忖前,英国法关于上诉审法官的资格以及审理特定案件的合议庭组成规定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中。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和上诉审程序主要由《1968年刑事上诉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1968年刑事上诉规则》调整,其屮《1968年刑事上诉法》受到《1988年刑事审判法》、《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和《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法律的多次修正。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英国对刑事案件棊本上实行两级上诉制度。对于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可以依次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就法律 问题依次向高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也町以先就事实问题(也可以包括法律问题)向刑事法院上诉,再就刑事法院二审裁判的法律问题依次向高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因此,对治安法院的裁判,可能会有三次上诉的机会。其小,对刑事法院或高筹法院裁判的上诉,必须事先经过许可,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则无需经过许可。二、对刑事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对刑事法院的裁判有三种声明不服的方法:⑴对刑事法院根据正式起诉做出的有罪裁决、根据止式起诉后的定罪判处的刑罚、根据治安法院交付判刑的裁定判处的刑罚向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上诉;(2)对刑事法院所作的为根据止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判(如就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所作的二审裁判),可以“案件陈述的方式”上诉于高筹法院王座庭的分庭;⑶向高筹法院王座庭分庭申请司法审查,寻求三种特别命令Z-:即撤销令、强制令和禁制令。但在司法实践屮,后两种方法主要用来纠正治安法官在审判中所犯的错误。因此,这里先探讨第一种方法。1.上诉权根据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条的规定,被定罪的人可以向上诉法院对定罪提出上诉。这里的“定罪”既包括陪审团正式审理后定罪,也包括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但是,根据上诉法院的解释,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只能在有下列情形Z—时,才能就定罪提出上诉:(1)上诉人没有理解指控的性质或者不是有意要承认有罪;(2)根据他所承认的事实,在法律上他不可能被定所指控的罪[2]。这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屮是极其少见的,所以对定罪的上诉通常悄况下都是针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提出的。对定罪的上诉必须经过初审法官书面证明案件适于上诉或者上诉法院许可,不论上诉是针对法律问题还是针对事实问题,或者对二者同吋提出上诉。在1996年以前,就法律问题针对刑事法院的定罪提出上 诉无需要经过许可,它是被定罪人的i种“权利”。《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1条修改了《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条的规定,它耍求即使就法律问题针对刑事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诉,也必须经过上诉法院许可或者由初审法官出具书面证明,这反映了英国对于不服陪审团有罪裁决的上诉的限制,也就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一般而言,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要获得初审法院的卩面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上诉儿乎都要经过上诉法院许可。这种许可通常由上诉法院法官单独做出决定,独任法官拒绝许可时,上诉人可以向合议庭重新提出申请。除谋杀罪以外,经过陪审团审判后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可以单独就刑事法院的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3]。对因谋杀罪而宣告有罪的被告人,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不允许被告人单独就判刑提出上诉。在治安法院被简易定罪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人,可以在下列情形Z下针对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他因该项犯罪被判处6个月以上的监禁或者未成年人管教所羁押的;(2)对该项犯罪的判刑超过了治安法院的判刑权限的;(3)刑事法院因为该项犯罪而吊销其驾驶资格,建议把他驱逐出境,或者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的。但是,如果刑事法院判处的刑罚比治安法院可能判处的最重刑罚还要轻,则不允许被告人向上诉法院上诉。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1条的规定,对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也必须经过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适于上诉或者上诉法院许可。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案件适丁•上诉的权力是1982年授予的,它是当年通过的《刑事审判法》对《刑事上诉法》加以修改的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屮,刑事法院法官很少会行使此项权力,因为如果他出具这种证明,也就意味着口己刚刚宣告的刑罚过重,那他本来就不应当这样判。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寻求减轻判刑的上诉,都得经过上诉法院许可。获得此项许可的程序与获得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许可程序相同。根据英国大法官部2001年度司法统计报告,在2001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申请累计1943件,审结1583件,其中许可438件,不到审结数的28%;被拒绝许可的1145件中,冇422人向合议庭重新申请,获准150件,重新申请的成功率为35.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全 部上诉中请中,最终获得许nJ的只有37%。同年,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中请累计5497件,审结5026件,其中许可1551件,不到审结数的30%;被拒绝许可的3475件中,有759人向合议庭重新中请,获准240件,重新中请的成功率为31.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全部上诉中请中,最终获得许可的只有35.6%[4]。换言Z,无论是不服定罪还是不服判刑而中请上诉,接近2/3的中请在审杳许可阶段就被上诉法院基于裁量权驳冋了,根木未能进入实体审理。英国被告人提出上诉不仅要经过许可或者由刑事法院法官出具书面证明,而且还要受到其它因索的限制。《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除非上诉法院另有不同的决定,否则,上诉人在上诉法院就其上诉做出决定期间被关押的时间,应当视为他当时被判处的刑期的一部分。”根据上诉法院的判例[5],如果上诉缺乏正当理由,上诉人不要指望这段时间被计入刑期。因此,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人,如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仅上诉会被驳回,而且他在二审期间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被根据上诉法院的指示不计入刑期,实际上等于被多关押了儿个月的时间。这是对准备上诉的被告人的一种严重“威胁”,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提出上诉。英国法对上诉进行的多重限制,对于减轻上诉法院的工作量、保证上诉质量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为被告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机会來说,接受陪审团裁判的被告人是否还亨有上诉的“权利”,实际上是有疑问的。2.上诉程序申请上诉的,上诉人必须在定罪或者判刑Z后28口以内,向刑事法院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该申请弔必须用上诉法院办公室发布的专用表格[6],写明上诉人的姓名、住址或者被羁押的地点、原审法院的名称和初审法官的姓名、一审判处的罪名和刑罚、上诉的对象(定罪、判刑或者对二者同时上诉)、上诉的具体理由以及所依赖的成文法或判例。如果上诉人想申请法律援助、保释、在上诉法院二审时亲自到庭或者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也应一并在申请廿中载明。申请帖应由上诉人或其事务律师签名。如果上诉人获得了初审法官的书面证明而无需上诉许对,只需提交“上诉通知书”。 如果上诉是根据出庭律师的建议提出的,由出庭律师另行写明上诉理由,并签名,与上诉许可申请书一•起提交刑事法院。上诉人在刑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获得了法律援助,该援助也同吋包括对上诉理由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准备上诉理由,出庭律师nJ以耍求刑事法院书记官翻录和复制速记的庭审笔录(如法官对陪审团的总结和提示、证人证词等),对此,书记官一般不得拒绝。为了保证上诉中请被许可以及上诉成功,上诉理由必须具体,而不能笼统地说“定罪不安全”或者“判刑太重”。英国法律对于上诉的理由并没冇特別的规定,只要能够清楚地表明上诉人希望争辩的论点即可。比如上诉人认为初审法院没冇将不同的指控分开审理、错误地驳回“无辩可答的申请”、错误地允许控诉方就上诉人的前科对其进行反询问、对陪审团的总结和提示有错课等,并援引庭审记录的页码为证。上诉许可申请书及其附带的文书,一律由刑事法院送交上诉法院书记官。上诉法院通常由一名法官经过审阅这些材料Z后做出是否许可上诉的决定。如果他许可上诉,一般还会就是否批准保释或者法律援助、是否命令证人出庭作证等一•并做出决定。如果他拒绝许可上诉,他可以决定申请上诉的期间不计入对上诉申请人的原判刑期。对于独任法官拒绝许可上诉申请的决定,上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Z后14H以内向两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申请上诉许可,由合议庭公开宣布书面审查结果并说明理由,但只有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不能做出拒绝许可的决定。如果上诉法院书记官认为上诉理由“表面上成立”,也可以把上诉许可申请书直接交合议庭决定,以提高诉讼效率。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31条A的规定,上诉法院书记官述有权延长提出上诉中请的吋间、命令证人出庭以及在控诉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变更对上诉人的保禅条件。不服刑事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诉吋,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必须在收到上诉许可决定书么后14日以内向上诉法院书记官和控诉律师提交准备在二审中争辩的论点的概述即辩论提纲,控诉律师在收到上诉人的辩论提纲Z后,也必须在14日以内向书记官和上诉人提交口己的辩论提纲。要求提交辩论提纲的目的主耍是便于上诉市法官在开庭前审阅,提髙二审的效率和质量[7]。3.上诉的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必须由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对仅仅不服判刑的上诉可以由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两名法官的意见有分歧,应当由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审理[8]。裁判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做出。与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方式不同的是,在英国,即使上诉法院的法官们意见不统一,通常也只宣告多数人的判决意见,并不公布少数意见或并存意见,以期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只有当审判长认为合议庭的意见分歧涉及的是法律问题,而且公布一个以上的判决意见是方便的,才对以公布不同的判决意见。上诉法院对上诉及其附带的其它申请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时,上诉人有权参加。但是,如果上诉人在押,要参加对附带屮请的审理以及仅仅涉及法律问题的上诉的市理,事先必须经过一名法官的许可。英国上诉法院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或判刑的审理采行“事后审查制”,原则上不接受新证据,而仅仅审阅上诉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是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控诉律师也应出庭陈述意见。但是,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3条,上诉法院亨有接受新证据的裁量权。上诉法院在决定是否接收新证据吋,应当特別考虑下列因素:⑴该证据显得可信;⑵该证据町能提供支持上诉的理由;(3)该证据在原审中也是nJ釆的;并目.(4)对原审中没有提供该证据有合理的解释。不过,这些因素并不是上诉法院接收新证据吋必须满足的条件,而只是上诉法院在行使裁量权吋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刑事司法皐家委员会1993年的报告,在1992年的102件成功推翻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案件中,只有4件是上诉法院因为新证据而裁定支持上诉的。上诉法院Z所以对接受新证据设定如此严格的限制,通常解释的理由是:事实的裁判者是陪审团,而不是上诉法院,因此所有相关的证据都应当提供给陪审团,以便陪审团做出准确的裁决。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希望提交的证据非常例外地有说服力,上诉法院才会出于司法利益的盂要,听取该证据。上诉法院1976年判决的“拉提摩谋杀案”[9]就是一例。拉提摩与另外两名同伙因谋杀被定罪,控诉方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口供,其中被告人承认勒死了被害人,并把尸体留在被害人的房了里,然后放火烧房了,企图毁灭谋杀罪的证据。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放火烧房了是在谋杀Z后立即进行的。上诉法院 接受了医学证据和科学证据,这些证据表明,放火与谋杀Z间至少间隔了三个小吋。这就对被告人口供的可靠性提出了疑问,因为真正的谋杀者应当会知道谋杀Z后并没有立即放火,而且,既然被告人已经决定供认,他没有理由在时间上撒谎。上诉法院据此撤销了对被告人的定罪。按道理,这些证据本来应当在初审吋提交给陪审团审理,由于它们与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密切相关,而且很有说服力,所以上诉法院接受了它们。另外,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而增加的《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3条A的规定,上诉法院在审理不服定罪的上诉案件过程小,可以指令“刑事案件审杳委员会”对任何事项进行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如果(1)该事项是相关的,并且应当在案件裁判Z前解决;(2)调查结果很可能使法院能够解决该事项;并且(3)未经调查无法解决该事项。指令的副本应当送达上诉人和答辩人;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向上诉法院书面报告调查结果Z后,上诉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和答辩人,并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书连同报告附具的任何陈述书、意见书送达上诉人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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