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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欧共体)条例(罗马i)》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欧共体)条例(罗马I)邹国勇**译序言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尤其是艽笫61条第c项与第67条第5款第2项,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Regulation(EC)No.593/2008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17June2008onthelawapplicabletocontractualobligations(RomeI).本条例公布于2008年7JJ4I1《欧洲
2、联官方公报》笫L177号第6~16坂。本译文以其官方公布的英文文本为推,并参考了其德文文本。一一译者注。法学博士,武汉大7:WT0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大7:WT0学院(430072),联系电话:13307161900;电子邮箱:zgy69@yeah.netOJC318,23.12.2006,p.56.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第251条规定之程序,2007年11月29门欧洲议会意见(尚未正式在《欧洲联ffl官方公报》上公布)和2008年6月5门理事会的决定O鉴于:(1)共同体已制定了保持并发展一
3、个自由、安全与正义的区域的目标。为逐步创设该区域,井同体必须在跨境民事司法合作领域采取措施,以保证内部市场的顺畅运转。(2)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第65条第b项,这些措施包括促进各成员国的现行法律冲突规则以及有关避免管辖权冲突的规则的可协调性。(3)1999年10月15日和16闩在坦佩雷?(开的会议上,欧盟首脑理事会将相互承认司法机关的判决及其他决定之原则确定为K事司法合作的基石,丼敦促理事会与委员会制订实施该原则的措施方案。(4)2000年11/]30U,理事会通过了由委员会和理事会丼同制订的关于实施相互承认民商
4、事判决之原则的措施方案。0JC12,15.1.2001,P.L该方案指出,协调法律选择规则的措施有利于判决的相互承认。(5)欧盟酋脑理事会2004年11月5闩通过的《海牙纲领》OJC53,3.3.2005,p.1.要求积极推进制定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选择规则(《罗马I》)。(6)A部市场的顺畅运转需要不论在哪一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K•法律选择规则均能指14同一国家的法律,这样才能提高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判决的自凼转移。(7)本条例的实体适用范围及规定应与理事会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天于民商事管
5、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欧共体)条例》0JL12,16.1.2001,p.1.该娜J最后被《第1791/2006号(欧共体)条例》(CML363,20.12.2006,p.1)修订。(布鲁塞尔条例I)以及欧洲议会与现事会2007年7月11日通过的《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欧共体)条例》(罗马II)0JL199,31.7.2007,p.40.保持一致。(8)家庭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姻亲关系以及旁系亲属关系。本条例第1条第2款所指的与婚姻及芄他家庭关系具杏类似效力之关系,
6、极依据受诉法院所在的成员国法律予以解释。(9)如果债务产生于提单的可流通性,则因汇票、支票和本票以及其他讨流通证券所产生的债务也包括提单在內。(10)因订立合同之前的谈判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在《第864/2007号(欧共体)条例》第12条之列,故被排除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11)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山应成为构建合之债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的基石。(12)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将合同争议交兩某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法院专属管辖的协议,应作为确定是否进行了明示法律选择的考虑因素之一。(13)木条例不得妨碍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援引一个非国家
7、实体的法律或者某国际公约。(14)如果共M体在特定的法律文件中制定了实体的合M法规则,包括标准合M条款,则该法律文件可规定当事人冇权选择适用此类规则。(15)如果己进行了法律选择,而与案件奋关的所奋其他要素均位于所选择的法律所属国以外的另一国家,则该法律选择并不妨碍该另一國法律中那些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减损的条款的适用。不论法律选择是否与法院选择协议一并做出,该规定均放予以适用。里然较之于1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OJC334,30.12.2005,p.1.0JL145,30.4.2004,p.1.该指令®后被
8、《笫2008/10号(欧共体)指令》(OJL76,19.3.2008,p.33)修订。(《罗马公约》)第3条第3款,在内容上不想做任何实质性的修订,但木条例的措辞应尽可能与《第864/2007号(欧共体)条例》第14条保持协调。(16)为实现本条例的普遍性宗玲,即欧洲司法区域内的法律确定性,法律沖突规则应具冇高度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