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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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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李建华合同诈骗上诉案李建华合同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二中刑终字第0180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华,男,49岁(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西里2楼2门603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
2、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XX)朝刑初字第17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建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XX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建华在明知其承租的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里十里居14楼底商将被收回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被害人王晓霞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书,骗得人民币71开学初,学习部
3、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000元后逃匿,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李建华被告发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建华的供述,被害人王晓霞的陈述,证人陈盈华、王付华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10655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建华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建华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发还王晓霞。 李建华的上诉理由为,因其转租的房屋里有一些自
5、己的物品,故其骗走王晓霞7万余元不应都是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建华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
6、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李建华所提因其转租的房屋里有一些自己的物品,其骗走王晓霞7万余元不应都是赃款,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建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王晓霞钱款7万余元,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所认定的涉案诈骗数额准确,李建华辩称其转租的房屋里有一些自己的物品,不影响本案的实际诈骗数额;一审法院考虑李建华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所判刑期并无不当,故李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建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所判主刑和附加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赃款的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
8、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审 判 长 李颖丽 审判员 方炯 代理审判员 谭劲松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开学初,学习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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