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合同诈骗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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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刘伟合同诈骗上诉案刘伟合同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二中刑终字第229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男,39岁(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首都机场宿舍区(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京通苑小区17号楼1303室)。因盗窃于1984年5月被劳动教养

2、二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O六年十月八日作出(XX)通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

3、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刘伟合同诈骗上诉案刘伟合同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二中刑终字第229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男,39岁(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首都机场宿舍区(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京通苑小区17号楼1303室)。因盗窃于1984年5

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O六年十月八日作出(XX)通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

5、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XX年6月14日,被告人刘伟为筹措赌资,假借河北口岸张家口发煤站的名义,在北京市通州区蓝调沙龙小区与被害人汪雷(男,39岁)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汪雷的一辆“别克”牌SGM6510GL8型汽车(车牌号:京FW1426,价值人民币302000元)租赁给河北口岸张家口发煤站使用,租期3个月,月租金12000元。

6、被告人刘伟给付当月租金人民币12000元,将此车骗走用于抵押借款,所获赃款用于赌博活动。被害人汪雷于同年9月12日报案后自筹资金114000元将该车赎回。被告人刘伟后被查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汪雷的陈述、证人张存杰的证言及书证汽车租赁合同、租车款收据、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文检鉴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及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

7、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伟为筹措赌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即把所租赁之车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其行为足以显示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被告人刘伟的行为对象是

8、“别克”牌SGM6510GL8型汽车(车牌号:京FW1426),应该以车辆的价值作为被告人刘伟的犯罪数额,故判决:被告人刘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伟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其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履行了赎回抵押车辆的赔偿协议,其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过高,该车发票上的价格与实际车辆的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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