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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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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潘朝进合同诈骗上诉案潘朝进合同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一中刑终字第03778号 上诉单位(原审自诉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市渠河路吴家湾村三社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朝进,别名潘超静,男,44岁(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地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
2、徽省巢湖地区和县西埠镇梅桥行政村孙大自然村。 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城镇淮楼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淮安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
3、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诉原审被告人潘朝进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XX)大刑初字第530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潘朝进合同诈骗一案的起诉。原审自诉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潘朝进及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均未能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
4、公司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原审被告人潘朝进的刑事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范畴,亦未能提供潘朝进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军 审判员宋磊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
5、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代理审判员马惠兰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慧娟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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