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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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物价局德房政发〔2015〕54号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11日9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公

2、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暂行)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由市政府投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第四条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组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代表业主依法或受托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

3、、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在一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9第一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共租赁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三)负责入住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

4、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四)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台账;(五)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六)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9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受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5、(一)依约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承租户信息的相关档案;(三)协助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部门;(四)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

6、管,发现承租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住户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9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按现行《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分

7、等级收费基准价格》最低标准一星级基准价格下浮确定,具体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复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建的经营性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住房保障部门和承租人三方合同约定。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人可减半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在空闲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未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或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的,根据《山

8、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鲁财综〔2012〕111号)的规定,可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给予补贴。中心城区补贴标准原则上达到现行《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一星级基准价格并可上浮20%的水平。第十四条9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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