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不到庭危机与化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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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不到庭”危机与化解路径内容摘要:争端当事国在国际诉讼中采取“不到庭”策略并非“离经叛道”之举,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战略考量。国际法院化解“不到庭”危机的经验表明,争端当事国并无到庭的法律义务,且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判决。相反,国际法院仍应恪守当事方程序平等原则,在确定存在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中国和俄罗斯近期选择不参与“南海仲裁案”和“北极日出号案”的事例表明,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与例外规定之间的矛盾极易导致“不到庭”现象。在“不到庭”的尴尬

2、情境下,国际仲裁庭的正当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面临考验。为避免“不到庭”危机的加深,国际仲裁庭宜采取“司法自限”这一路径,在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方面作出更为谨慎的裁决。   关键词:国际法院;不到庭;司法自限;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中菲南海仲裁案   一、危机的产生   2013年9月19日,正当个别国家还在为中国拒绝参与“南海仲裁案”耿耿于怀的时候,荷兰与俄罗斯之间因为“北极日出号”(“ArcticSunrise”,又译“极地曙光号”)而产生的争端一定程度地转移了国际社会的注意力。针对俄罗

3、斯在专属经济区内登临、调查、拘捕“北极日出号”及其船员的执法措施,荷兰在外交沟通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4日将争端诉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附件7中的强制仲裁程序。在等待国际仲裁庭组成的同时,荷兰依据UNCLOS第290条第5款向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ITLOS)申请发布临时保全措施。对于荷兰发起的国际仲裁程序和ITLOS临时保全措施程序,俄罗斯采取了“不到庭”(non-appearance)的态度,其理由和中国抵制“南海仲裁案”的理由类似——即依据《联合国海洋

4、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第298条做出的例外声明。   中国和俄罗斯的“不到庭”策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原因有三:首先,中国和俄罗斯均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次,UNCLOS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一直被视为国际司法机制的成功典型,但在同一年却首度,且接连出现了“不到庭”的现象;第三,中国和俄罗斯的“不到庭”唤醒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不到庭”危机尘封已久的记忆。在国际法院将近70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到庭”现象时有发生。以美国缺席“尼加拉瓜军事行动

5、和准军事行动案”实体问题阶段为标志,当事国拒绝参与国际法院诉讼程序的现象在上世纪70至80年代达到高潮。不过,在1995年巴林临时缺席国际法院部分程序之后,“不到庭”现象在国际司法争端解决中似乎已成历史遗迹。[1]但是,2013年中国拒绝参与“南海仲裁案”和俄罗斯拒绝参与“北极日出号案”,再度将“不到庭”问题拉回国际社会的视野。在国际法院经历了“不到庭”的反复考验后,似乎UNCLOS争端解决机制正成为下一个“重灾区”。   面对国际社会的质疑,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不到庭”问题。

6、文章将首先回顾国际法院实践中的“不到庭”现象,揭示“不到庭”对于国际法院司法程序和当事国的影响;其次,阐述“不到庭”与UNCLOS争端解决机制之强制性特征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事国不到庭之于国际仲裁庭正当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的考验;最终,从前瞻性角度论证国际仲裁庭宜采取“司法自限”这一路径,并结合国际法院的经验剖析国际仲裁庭在程序方面需履行的义务。   二、国际法院实践中的“不到庭”现象   无论是《常设国际法院规约》,抑或作为其继承者的《国际法院规约》,都以第53条明文规定了当

7、事一方“不到庭”的情形。早在常设国际法院时期,就曾出现过当事一方“不到庭”的现象。[2]国际法院成立后,“不到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国际法院权威受到质疑的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3]最为集中。   当事国“不到庭”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当事国完全“不到庭”,即拒绝参与国际法院的全部诉讼程序,包括临时措施阶段,初步反对阶段,案件实体问题阶段;第二类,当事国部分“不到庭”——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初期拒绝参加诉讼,后期参加(2)初期参加诉讼,后期退出;(3)总体参加,但诉讼期间缺

8、席部分程序。具体表现如下:   国际法院“不到庭”情况统计表[4]案件名缺席方缺席情况判决情况1947年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缺席确定赔偿数额阶段阿尔巴尼亚败诉国际法院确定赔偿数额1951年英国-伊朗石油公司案(英国诉伊朗)伊朗缺席临时措施阶段,后参与初步反对阶段无管辖权1951年诺特鲍姆案(列支敦士登诉瓜地马拉)瓜地马拉缺席初步反对第一阶段,参与第二阶段缺乏可受理性1972年渔业管辖权案(英国诉冰岛/联邦德国诉冰岛)冰岛完全缺席冰岛败诉1973法国年核试验案(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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