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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绪论1.1选题背景及意义本研究主要是对三部婚姻法中有关社会性别意识条款和转型期中国婚姻家庭的两性社会性别意识现状进行描述。将推动社会变化的具体因素与婚姻家庭联系起来,注意到婚姻法与现实生活两种变化之间的互动,这也是本次研究的意义所在。1.1.1选题背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的一大重点就是“社会性别”作为一种分析性别平等的重要概念从国际社会上传到了中国,并且也逐渐作为一种崭新的性别分析工具在两性研究中得以广泛应用。本次大会强调通过改变社会文化、制度、法律、政策来将社会性别这一观点纳入当今社会中各个领域的主流。1995年世妇会结束后,我国相关学者和政府决策者也对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一个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2001年5月,我国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纲要中承诺将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纳入公共政策的主流。这也就使得以社会性别视角来对主流社会学理论进行挑战己经成为性别社会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社会学家针对两性差异与不平等的主要切入点。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社会性别意识这一概念,并乐于将其同法律、文化、道德以及规范等等方面相结合,并通过对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以及经济学等各学科领域进行交叉研究,从而更加全面和高效地将社会性别这一特殊视角融入到观察社会生活中来。在许多进行社会性别研究的领域中,有大部分以劳动分工、婚姻制度、两性社会化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释。而本文正是从法律(婚姻法)和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两方面来观察社会性别意识在其中的存在发展情况,然后比对社会性别意识在婚姻法和现实婚姻生活中的存在关系。1.1.2选题意义我国的《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意识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发现某此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① 本文一个研究目的就是拟以公共政策的法律之一《婚姻法》为例,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来分析婚姻法条款体现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的程度,婚姻生活中社会性别意识又是一种怎样的变化,两者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对于婚姻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性别意识也会相应地约束两性在家庭中的互动关系么?从古至今的中国家庭都是被父权主义所占据的,也就是传统的性别意识,虽然说两性的角色地位会因文化的变迁而变化,但是还没有发现中国的婚姻家庭史哪个阶段女人会比男人地位更高的。差不多在任何年代任何婚姻家庭的劳动分工都是女性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家务活的责任,而男人则是更多的参与到公共领域中来赚取社会资源。这就致使了男性参与公共领域并具有决策权,性别之间普遍的劳动分工导致男人和女人在权力和地位上呈现不平等的地位。②所以,研究文化变迁反应在家庭中带给人们思想意识上的怎样的碰撞,以及这些现象背后的影响因素和规律是怎样的,都是本文的选题意义。同时也对如何促进两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了解、和谐共处提供一个新思路,争取在研究中有一个新突破。1.2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 当前国外学者主要关注美国土著妇女、拉丁裔妇女等在社会结构性不平等中的身份、角色、心声乃至人生的思考。国内学者则更多关注占人口大多数的弱势女性群体的生存状况,并对清除现阶段限制妇女发展的障碍提出建议。有学者提出,希望政府强化职责,加快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此外,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英美等国的成功实践,建立性别平等促进机制,在上海建立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机构来建立我国社会性别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等。中国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社会性别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多专注于介绍国外己有的理论框架,而在中国背景下的社会性别概念的应用研究仍然显得比较薄弱。因此,基于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等基本概念,借用国外己有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对中国背景下的社会性别概念内涵的发展、变化及其应用进行深入的研究越来越受到社会学界的重视。1.3研究方法本论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社会性别这个特殊视角,通过探讨婚姻家庭生活和婚姻法这两方面中体现的社会性别意识变迁趋势来探究二者的互动关系以及深藏在这些变迁背后的社会原因。 第一部分:本部分的研究是观察三次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条款的变化以及三代人在婚姻家庭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的实证情况,以现实婚姻家庭中社会性别意识的变化规律为主,性别意识在三次婚姻法中的体现及变化规律研究为辅,来研究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发展情况并观察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性别意识变化是否与婚姻法中的性别意识变迁相一致,即研究婚姻法是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还是人们的行为先于婚姻法,对婚姻法变化产生了影响。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和观察法等收集资料的方法,整群随机抽样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调研,统计分析和理论分析方法进行资料分析整理。笔者通过题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的问卷调查,调查对两性家庭地位、家庭劳动分工以及两性不同的性别意识认知等方面的看法,以及调查不同年龄和性别对个人社会性别意识产生的不同影响,同时结合深度访谈,进一步解释和深入验证调查问卷的研究结果。第二部分:通过性别意识这个特殊视角,观察两性双方而不是单纯的女性自己重新审视社会性别意识视野下的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家庭分工,夫妻财产关系等等发生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多元社会性别意识现象。以及研究这些现象产生背后的影响因素和规律是怎样的,对如何促进两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了解、和谐共处提供一个新思路,争取在研究中有一个新突破。 2理论综...........................13-192.1社会性别.....................13-142.2社会性别意.....................14-18&-->nbsp;2.2.1社会性别....................15-162.2.2传统社会....................16-172.2.3现代社.....................17-182.3代际变............................18-193婚姻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19-333.1社会性别意识与........................19-213.1.1社会性别理论......................19-203.1.2社会性别意识之于........................20-213.2婚姻法条款中社会性别意....................21-303.2.1建国前的婚姻法——传统..................................223.2.21950年《婚姻法》——传统.......................22-253.2.31980年《婚姻法》—— 平等中.....................25-283.2.42001年《婚姻法》——面对现实.................28-303.3婚姻法中社会..............30-323.4小结.......................32-334代际变迁中社会性.................33-55.............................................总结通过之前对三部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的文献分析和代际婚姻家庭生活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存在于婚姻法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的具体趋势。总结来说,从建国初期一直到二十世纪社会转型期的三部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体现的变化表现为一种传统性别意识所赋予的现代性别意识一刻板的现代性别意识~无法突破现实的现代性别意识的转化。虽然从条款的字面上看三部婚姻法全都无一例外地存在现代社会性别意识,但是如果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很艰辛,充满突破的过程。每一次婚姻法的修改都在宏观上想要体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持良好的两性家庭互动关系,但却受限于现实社会两性地位和权力实际的理解,使其在司法过程中趋向狭隘的性别意识意义。 而代际的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相比婚姻法中性别意识的变化来说讲,如果说婚姻法中的变化是一种纵向地变化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变化,表现为不同年代男性与女性的性别意识变化趋势和方面都不是同步的;某些方面所体现的性别意识向现代型靠拢,但其幅度也是非常小的,比如家庭财产决策权和夫妻个人私有财产等;某些方面却还是传统的性别意识的表现,比如:家庭劳动分工和家庭暴力的态度及处理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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