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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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司考民法讲义:质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质权。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

2、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

3、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历年真题】:2006-3-8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

4、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e、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f、保全质权的权利  【重点法条】:

5、《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质权人的义务  a、保管标的物  b、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对出质人的效力  A.出质人的权利  a、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质权人

6、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B.出质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

7、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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