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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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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蔡忠杓處長2004年6月8日星期二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實施要點目的及宗旨申請機構及申請人合作企業研究計畫類型申請期限及方式審查研究經費補助項目成果評估計畫結案智慧財產權2一、目的及宗旨提升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增加師生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提升其技術水準與產品競爭力及附加價值3二、申請機構及申請人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申請人: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2、符合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4三、合作企業合作企業須為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聘僱員工在二百人以下)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企業以全程參與計畫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經費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同一計畫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5四、研究計畫類型(一)個別型研究計畫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十萬元。合作企業應繳交
3、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6四、研究計畫類型(二)整合型研究計畫需為產業公會或兩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迫切需求項目。研究計畫應有二個以上子計畫(總計畫主持人一位,其餘為子計畫主持人),且須有二家以上企業參與。總計畫及全部子計畫併案由總計畫主持人之任職機構提出申請。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7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
4、估算技術移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簽約起5年,期滿前得以書面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8五、申請期限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研究計畫執
5、行期間為一年。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9六、申請方式計畫書內容(一式三份):基本資料、摘要、合作企業參與申請書及資料、研究背景及動機(含國內外之技術內容)、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研究方法、技術提升指標的效益及實務應用潛力、及研究經費細項等;如有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10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90年12月5日公告,每年徵求研究計畫兩次。年度日期91年92年93年第一期第二期第一期第二期第一期第二期收件截止日3月31日9月30日3月31日9月30日3月15日
6、7月31日開始執行日6月1日12月1日6月1日12月1日5月1日11月1日期別11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本類計畫主要為培育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加其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並與民間中、小企業需求結合,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提升技術水準或產品附加價值之提升92年修訂產業公(工)會或數家企業所提出之共通性與急迫性問題,進行整合性研究計畫92年12月公佈傑出產學研究獎之申請與獎勵辦法,93年1月31日截止收件(續)12七、審查與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依計
7、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由各相關學門分別籌組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小組委員由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遴選之。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13八、簽約本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約,並由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核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簽約及請款,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14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1/2)研究人力、研究設備、管理費與其他費用:詳請參考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合作企業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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