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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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环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使得法律不能有效制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检察院等诉讼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处于困境。国家开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一年多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些司法实践也为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充分理由。未来我国应明确相关立法规范,早日制定《公益诉讼法》。中国2/vie  关键词主体适格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卞雅娴,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特

2、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059  一、环境侵权的现状  2016年12月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再次遭到雾霾的侵袭,京津冀更是连续发布雾霾红色预警。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显著进步,但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在这十起案例中,就有三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件。(见下表)  随着贵阳、无锡和昆明三市开始建立环保法庭以来,环境侵权公益诉讼

3、成功地从理论进入司法实践。但是从法庭设立两年以来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公益诉讼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1%,这与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剧增的司法现状不符。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相关适格主体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惩治侵权的两重效果。  二、研究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适格原告的选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其他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尽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但是关于检察院是否为适格主体存有争

4、议。本文结合最新案例,基于法理基础探讨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顺利开展相应的司法程序,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从而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提出问题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z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提起公益诉讼有495件,法院审结32件,已结案的有28件。因为环境侵权案件固有整体性的特征,为了及时救济公共利益,试点地区陆续出现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一)案情介绍  南京市雨花区的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业务

5、,但自2016年年初以来回收废旧电池约1000吨,并将未经处理过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南京市环保检测部门对安伟公司排水口的水质进行检测,水质中PH值严重偏低,铅含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倍多。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安伟公司违反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现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与弥补,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

6、施办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由此案引发的思考  这是南京市检察院首次以公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布会一经通报,检察院是否是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围绕本案,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非法排污行为提起公诉,其是否为适格主体,有无理论支撑?  2.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要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3.未来保证检察院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需要设计与完善哪些制度?  四、本案中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

7、格主体之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本案实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司法程序对污染环境这一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提供救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对安伟公司以及喻益伟、赵孝平提起侵权之诉,其中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告非法排放严重超标的强酸废液,该废液最终流入长江,将严重破坏生态坏境。该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宗旨相背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侵权问题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诉权作为监督权中的核心权

8、能,它将环境侵权行为付诸司法程序,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效益。检察监督权与起诉权相互配合,能够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本案中南京市检察院对安伟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6条都没有具体规定原告的范围,这也为本案检察院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供合理空间,表明南京市检察院有权进行环境管理,并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与诉讼。  (二)司法现状  2015年7月1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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