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婚姻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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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婚姻制度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特征: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二)结婚的条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契约说结婚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1、婚姻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2、结婚当事人不得自行变

2、更或终止婚姻;3、因结婚可使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4、因婚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5、缔结的目的性不同;6、一方可要求解除婚姻,无违约责任;7、调整婚姻关系多强制性规范。(二)制度说(三)状态说(四)合一行为说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掠夺婚(二)有偿婚1、买卖婚;2、互易婚;3、劳役婚(三)聘娶婚我国古代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方国家有订婚的规定,罗马法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等规定。(四)共诺婚第二节婚约一、婚约的性质和类型(一)婚约的含义和性质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3、性质:契约说认为是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是违约责任;非契约说认为是一种事实,按法律规定发生效力,违反婚约是一种侵权责任。(二)婚约的类型1、早期型特征:①是结婚的必经程序;②订婚权不属当事人;③许多国家中婚约有法律效力。2、晚期型特征:①双方须基于合意自行订立;②当事人须达法定婚约年龄,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③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法。解除: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或基于法定理由而解除。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问题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无配偶的男女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一)关于一般群众的婚约订婚不是必经程序

4、,法律不承认也不禁止,婚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解除无须法律途径。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处理。(二)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1977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应予保护”(三)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第三节结婚条件一、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即非意思表示虚假;非意思表示不自由;非意思表示错误。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二)须达法定婚龄1、确定法定婚龄的

5、依据2、正确认识法定婚龄3、必须有效制止早婚现象(三)符合一夫一妻各国同时以重婚构成犯罪、无效婚、可撤销婚、离婚原因的规定保证一夫一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1、原因:2、我国规定:①直系血亲无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均不得结婚;②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拟制血亲一般不禁止;③姻亲则法律未规定,但伦理上对公媳、岳母与女婿不得结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有:1、精神障碍;2、重大不治之症且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病;3、有些国家规定有不能人道。80年婚姻法以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方式规定,同时在《母婴保健法》

6、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主要有: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重度智力低下;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修改后的婚姻法仅概括性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情况仍须结合上述规定。第四节结婚程序一、概念及其类型(一)概念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制。二、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一)意义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二)特点1、确立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法律地位2、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批评作用3、建立婚姻登记管理的档案制度

7、4、规定其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和证书的格式。三、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效力1、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2、程序:分申请、审查、登记三环节。3、效力:广义:不仅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狭义: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限。第五节无效婚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无效婚姻一般为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成立时有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撤销的婚姻。各国制度的根本区别:无效婚自始无效,有法律溯及力;可

8、撤销婚为可能无效,撤销后无效,无溯及力。无效婚的违法性大于可撤销婚姻。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仅在于适用条件方面,无效力区别。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婚姻无效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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