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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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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审视和探究【摘要】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在国外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我国如今终于第一次明确从立法层面提出这种制度,对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其诉讼范围、起诉主体、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细化。文章以构建适宜我国司法实践的不同原告资格为视角,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通过阐明公益诉讼的内涵和渊源,明确了设立不同原告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重点对
2、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设计考量,并探讨性地对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提出设想,以期对我国刚刚起步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辅益。【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4-02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尽管该条文规范比较笼统,但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正式法律范畴,从真正意义上敲开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向着世界更先进的司法制度又迈进了重要一步。、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法律内涵界定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二)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分别对应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相对于保护个人利益的私益诉讼
4、而言,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任何市民均有起诉权。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也曾指出:“人们称那些引起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的人或者被公认为较适合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罗马法公益诉讼的精髓已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在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多领域均有所发展。(三)明确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公益诉讼救济对象具有广泛性与不确定性虽然公益诉讼的原告不应受传统诉讼法的直接利害关系要求的限制,这一观点在法学界已达成共识,但由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
5、会公共利益,救济对象具有一定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如果由每个受害人分别提起诉讼,不仅令当事人饱受诉累之苦,还使本来就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显匮乏,同时,也为防止原告为个人目的或利益滥用诉权,产生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诚信的不良后果,明确限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十分必要。2.损害事实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盖然性公益诉讼的损害事实与结果并非必要条件关系,而是“若有,则可能有”的一种模态判断,在公益诉讼发生之时,并不一定存在具体明确的损害事实,而是仅仅具有损害的可能性,如因环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损害可能是当前并未出现而未来可能发生且无法预测的,这与一般侵权行为
6、是不同的,因此对原告主体的确认也不宜采取是否存在直接损害结果为衡量标准,确立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就十分重要。二、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计考量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外延应当包涵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保局等国家机关及妇联、工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公益诉讼案件标的一般较大、被诉主体也较为强大且程序复杂,普通公民往往因经济压力
7、和法律资源匮乏无力提起,其他组织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方面又困难重重。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拥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诉讼队伍,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的职权,诉讼经验丰富,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其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与公益违法者相抗衡,有利于平衡原被告的实力差距。但对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私益与公益并存的诉讼,检察机关不宜提起。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或依公众申请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完全必要且可行的。(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保护公共利益承担特定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如
8、对维护环境负有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负有法定职责的工商行政部门等,有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侵害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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