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微探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微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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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微探摘要:检察机关在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因此应当通过不同方式完善当前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支持。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说公益诉讼是指获得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针对他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当该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共环境利益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它具有几个特点:第一,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诉讼正如其名所言,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

2、公益,而并非普通民事主体的个人私益,这是区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主要标志;第二,诉讼原告广泛,人们生活在环境之中,环境与人息息相关,因此各国通常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公民、社团和国家机关;第三,裁判效力的扩张性,公益诉讼中判决效力的扩张是既判力理论的扩张,公益诉讼判决除了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外,还会对没有参与诉讼、但是其权益受损的其他受害人产生效力。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兼具正当性与可行性(一)正当性第一,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

3、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相比较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更大的强制力,相比较其他国家机关,法院不能自诉自审、行政机关决定给不具有终局性,而且检察机关有义务约束行政权力。第二,人民主权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国家权力从根木上来源于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因国家和社会公益受侵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从根本上是由于其公诉权来源于人民;现代诉权理论认为,所有的利益均需要得到保护,社会公益尤其如此,这打破了传统的诉权理论,诉讼原告资格不仅限制在利害关系人之间,这就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受案

4、范围问题;由于环境公益中检察机关并非环境公益受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为解决检察机关的诉权来源问题需要理论支撑,依据诉讼信托理论,法律可以规定或者当事人可以授权使得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享冇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使该非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承担后果。第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以不同的条文规定在实质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言人地位。其中,宪法第129条中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6条屮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

5、并追宄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一切单位和个人自然包括检察机关,针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依据本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可行性第一,其他国家中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如美国、德国和法国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参与民事诉讼;第二,在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有关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V讼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己经证明基木符合我国国情。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面对我国公益诉讼规定尚不完善的现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变动现行法律,完善公益诉讼

6、制度,促进维护国家、社会公益。一是像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已经采用的出台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二是可以考虑制定《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提起程序和方式、诉讼各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一)起诉前程序在案件来源上,主要以检察机关职权行使、行政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行使作为主要的案件线索来源,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机构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取证权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査取证权,没有爪子的老虎不唬人;在审查起诉上,检察机关严格把关,案件需经副检察长市批并经检委会讨论,如果有侵害人在市査起诉期间停止侵害并作相应赔偿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二

7、)起诉后的审理程序在诉讼地位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和法律监督地位;在举证责任上,由检察机关负有证明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事实、被告有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被告败诉则由被告承担;因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被告当然不得反诉;被告和检察机关可以达成和解。参考文献:[1]张建伟,朱晓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宂[J].中国环境法治,2011(1).[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暨中党.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J].屮山大学法律评论,2011(1).[3]杨博,孟雪.论我国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8、发展方向[J].法制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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