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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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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真实的属性、标准及其认可 【摘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关键词】诉讼真实;真实属性;真实标准;真实的认可 【正文】 诉讼
2、真实究竟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对于中国的诉讼法学界而言,这是数年来最让人困扰的一个问题。时至今日,有关这一问题的回答仍处然于激烈的争论之中,而且不见丝毫平息之势。值得提出的是,不仅诉讼法学研究者对这一问题抱有浓厚兴趣,许多其他学科,诸如哲学、法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也不断加入对此问题的讨论之中,从而使我国的诉讼法学研究出现前所未有的思辨色彩。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使我们有机会接触到各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也为我们打破旧有的思维方式提供了契机。 笔者认为,以往有关诉讼真实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争论之所以没有将此问题阐述清楚,是因为在逻辑上混淆了有关诉
3、讼真实的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关于真实的定义或者属性问题(即什么是真实的问题);二是关于真实的标准问题(即怎样判断真实的问题);三是关于真实的认可问题(即真实如何得到共识的问题)。笔者之所以将真实问题做此划分,是受到了哲学认识论研究的启发。 有关认识的真理性问题是近现代哲学认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不同的学派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真理观,比如符合论、融贯论、效用论、共识论等等。这些真理观之间是否彼此对立,互相冲突、互不相容?对此问题,我国著名学者金岳霖先生在《知识论》中提出了真的定义和真的标准的区分,他认为符合论是对真的定义,融洽说、有效说等
4、是真的标准。{1}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共识论”不包括在真的定义和真的标准之中,它回答的是真的认可问题,即:真理由谁认可、通过什么程序认可,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接受一个人关于他的认识为真的说法。{2}哲学上对真或真理的探讨对法学研究颇具指导意义。诉讼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存在真假问题,目前我们关于诉讼真实的讨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发生的,因此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探讨。值得提出的是,目前我国已经有学者认识到诉讼真实中存在真实属性和真实评价(标准)两个层面,{3}也已经有学者意识到诉讼真实的共识(或称主体间性)问题,{4}但这些学者还未能将真
5、实的三个层面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没有真正揭示出这种分析方法对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以下,笔者将结合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对这三个层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诉讼真实的定义(或属性) 真实的定义或属性解决什么是真的问题。符合论观点认为:“真与假在于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等等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相符合;符合为真,不符合则为假。”{5}简单来说,就是主观符合客观即为真。符合论关于真的概念与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客观真实不谋而合,客观真实的基本观点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谓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就是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符合案件客观事实”。{
6、6} 符合论对真的属性界定是在主客体二元的知识框架下发生的。根据符合论的真实观,真实是一个关系范畴,表征着主体认识与客观实在之间的一致关系。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立场上,我们认为符合论关于真实属性的界定是正确的。而且正如金岳霖所指出的,符合论最接近人的常识,“我们在无形中常常是以符合与否为真假的;有时即令我们主张别的学说,骨子里我们依然忘不了符合。其所以如此的理由之一,就是常识虽可以为我们所批评,然而它不能为我们所完全推翻。”{1}(907) 因此,真实的属性应当是主观符合客观。客观真实观点揭示了真实的属性,在这一点上,法律真实观点也从来不予否认。正是
7、由于真实的这一属性,我们才可以理解真实不同于信念、效用或者共识,一个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的认识或者大家一致认可的认识并不一定是真实的。 但是,真实的属性不等于真实的标准。这是因为,尽管我们承认主观符合客观是真实,但我们无法把客观与主观两相对照,以判断我们的主观究竟是否符合客观。符合论虽然可以界定真的属性,但却无法提供真的标准。正如学者夏佩尔所言:“(符合论)往往使人永远不可能知道,甚至不可能有理由相信我们已经获得真理,无论支持这个信念的理由如何完善。”{7}这是符合论在真的标准上永远无法跨越的鸿沟。任何以符合论作为真的标准的尝试都是“从一种超然于人的
8、’上帝的眼光’来看世界和实在”。{7}(3)因此,客观真实只能界定真的属性,不能提供真的标准。 二、诉讼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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